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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林老師的說法
如果甲知道其子乙要去打丁,而不阻止,也會成立不作為幫助犯哦!
這就有對其"行為"有監督保證
我以為甲看到路人丁要打甲子乙,而不阻止丁,才會成立不作為正犯
這就是對其"人"有保護者保證
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16 0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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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3-16 09:4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依林老師的說法
如果甲知道其子乙要去打丁,而不阻止,也會成立不作為幫助犯哦!
這就有對其"行為"有監督保證
我以為甲看到路人丁要打甲子乙,而不阻止丁,才會成立不作為正犯
這就是對其"人"有保護者保證
表情


可是林山田老師認為如替人保管財務,放任竊賊偷竊是成立幫助犯而非正犯。

替人保管財務,應該屬有「保護者保證」,然......

所以......這邊真是一團混亂阿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6 0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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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16 09:55 發表的: 到引言文



可是林山田老師認為如替人保管財務,放任竊賊偷竊是成立幫助犯而非正犯。

替人保管財務,應該屬有「保護者保證」,然......

所以......這邊真是一團混亂阿
其實林老師的,是對的!
僅是幫助的意思,及幫助的行為
而我說的.我只是反推理論.
我也心存懷疑表情
除非您這個例子是監督者保證.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16 1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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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3-16 10:3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其實林老師的,是對的!
僅是幫助的意思,及幫助的行為
而我說的.我只是反推理論.
我也心存懷疑表情
除非您這個例子是監督者保證.


我也有想過幫助意思的問題,但又會和「犯罪支配論」卡到......

可能是我對犯罪支配論了解還不深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6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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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這樣會不會是成立侵佔罪的正犯
而非320.
是這樣嗎??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16 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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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3-16 11:2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那這樣會不會是成立侵佔罪的正犯
而非320.
是這樣嗎??表情


為何會有侵占罪的問題表情
我的意思是,如停車場保全裝做沒看見讓竊賊把車開走.......
保全到底是要成立竊盜罪之正犯亦或是幫助犯?

又例如一開始的問題,
甲見其大兒子乙歐打小兒子丙,冷眼旁觀,未予制止
為何甲不是幫助故意+幫助行為而成立幫助犯?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6 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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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甲為乙保管財物,甲看到丙欲偷走此財物,甲仍不阻止,任由丙偷乙之財物

因為甲在保管乙的財物.
自己私吞為侵佔
丙偷走乙之財物,
1.甲成立320的不作為幫助犯
2.當丙偷走乙的財物.甲不阻止.相對的等於甲去侵佔乙的財物,所以甲成立335之不作為犯

不用太再意這種正犯的推論.因為連我也覺得怪怪的,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16 2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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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16 11:29 發表的: 到引言文



又例如一開始的問題,
甲見其大兒子乙歐打小兒子丙,冷眼旁觀,未予制止
為何甲不是幫助故意+幫助行為而成立幫助犯?
這個問題,個人認為
甲應成立277的不作為犯
因為甲此時是保護小兒子丙
而非針對乙
所以甲不阻止.相對的等於甲在傷害丙
也因為如此.個人才會認為在百貨公司竊盜的問題
甲有阻止其兒子的義務嗎?
應該是店員看到不阻止.才會生320不作為幫助犯吧??

不知所云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16 2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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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3-16 20:5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這個問題,個人認為
甲應成立277的不作為犯
因為甲此時是保護小兒子丙
而非針對乙
所以甲不阻止.相對的等於甲在傷害丙
也因為如此.個人才會認為在百貨公司竊盜的問題
甲有阻止其兒子的義務嗎?
應該是店員看到不阻止.才會生320不作為幫助犯吧??

不知所云表情

甲對丙有保證人地位 + 放任丙受到傷害→傷害罪正犯
店員對店主的財務有保證人地位 + 放任店主財務受到損失(遭偷竊)→竊盜罪幫助犯

同樣保證人地位,同樣不作為,為何會導出正犯及共犯的不同結果?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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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6 2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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