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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继承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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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YESTINA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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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继承篇问题
丙为乙之子,乙为甲之子,若甲死亡而无其他继承人,于下列何种情形,丙得继承甲之遗产?
(A)甲因乙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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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超舜电信 |
Posted:
2010-04-05 22:58 |
Love_song
级别:
版主
版区:
国考&法律
x235
x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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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哪年的考题?
颜台大的书如果是最新版本(去年修法过后出版)
那这题应属旧题新解..
我PO的资料,只是义务分享。
除了档案没办法下载以外,其他问题不要写讯息来问我。
我 真 的 很 讨 厌 求 档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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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10-04-06 00:14 |
sweet_apple
级别:
路人甲
x0
x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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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为97年原住民特考三等财税行政之考题
此题最适合的选项是D~
1.因代位继承之事由,系限于
死亡
或
丧失继承权
,故
抛弃继承
则
非
此所述代位继承之原因。
依民法第1176条第1项之规定,第1138条所定第一顺位之继承人中有抛弃继承权者,其应继分属
于
其他同为继承之人
。
故B选项之抛弃继承非代位继承发生之原因。
2.关于同时死亡,依多数见解所采之
固有权说
认为,代位继承人本于自己之"固有权利"而直接继承
被继承人之财产,并非承袭被代位继承人之继承权。故本题D选项,甲父、乙子同时死亡,依民法
第11条规定,相互间不会发生继承,但乙之子丙为甲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故丙得以自己之固有权
利而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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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4-06 01:00 |
OKYESTINA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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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6
分享:
▲
▼
这本是颜台大的99年民法测验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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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超舜电信 |
Posted:
2010-04-06 07:06 |
jacksay1
级别:
路人甲
x1
x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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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140 条 (代位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有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
继承权者,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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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4-06 2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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