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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YEST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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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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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继承篇问题
丙为乙之子,乙为甲之子,若甲死亡而无其他继承人,于下列何种情形,丙得继承甲之遗产?
(A)甲因乙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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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超舜电信 | Posted:2010-04-05 22:58 |
Love_song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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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设奖
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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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区: 国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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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哪年的考题?

颜台大的书如果是最新版本(去年修法过后出版)

那这题应属旧题新解..


我PO的资料,只是义务分享。
除了档案没办法下载以外,其他问题不要写讯息来问我。


我 真 的 很 讨 厌 求 档 文。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10-04-06 00:14 |
sweet_ap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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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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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为97年原住民特考三等财税行政之考题

此题最适合的选项是D~

1.因代位继承之事由,系限于死亡丧失继承权,故抛弃继承此所述代位继承之原因。
   依民法第1176条第1项之规定,第1138条所定第一顺位之继承人中有抛弃继承权者,其应继分属    
   其他同为继承之人故B选项之抛弃继承非代位继承发生之原因。

2.关于同时死亡,依多数见解所采之固有权说认为,代位继承人本于自己之"固有权利"而直接继承  
   被继承人之财产,并非承袭被代位继承人之继承权。故本题D选项,甲父、乙子同时死亡,依民法
   第11条规定,相互间不会发生继承,但乙之子丙为甲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故丙得以自己之固有权
   利而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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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6 01:00 |
OKYEST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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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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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是颜台大的99年民法测验题库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超舜电信 | Posted:2010-04-06 07:06 |
jacksay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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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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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40 条 (代位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有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
        继承权者,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6 2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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