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87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竹林中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法绪]民法选择题问题
请问前辈

甲欠乙新台币100万元之借款,到期后甲无法清偿债务,乙遂擅自将该债权让与丙,甲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20 21:53 |
kino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8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债权让与是准物权行为,双方意思表示合致即生让与之效力,而二九七条规定,是指未经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
并非让与契约不生效力,故于同条第二项亦有补充规定,受让人将让与人之让与字据提示于债务人,与通知有同一效力,
由此可知,此债权让与并不以通知债务人为成立生效要件,而仅为债务人之对抗要件而已...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21 07:48 |
竹林中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清楚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21 17:2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42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