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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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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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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緒]民法選擇題問題
請問前輩

1.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此學說上稱為: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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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竹林中在2010-04-23 20:43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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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23 12:52 |
sudehui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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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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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士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此學說上稱為: a.地上權 b.袋地通行權 c.地役權 d.特殊地行權--------ans: b

請問這不屬於地役權嗎? 袋地通行權於當事人雙方應如何可成立呢?
個人見解:
此題乃為民法第787條之袋地通行權之定義!
99年2月新修民法第851條之地役權定義: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地役權與袋地通行權是完全不同的定義(雖然好像很類似,但只要有法律明定,就無法類推適用)


2.下列何者不屬於我國現行民法中所定之相鄰關係?
a.袋地通行權 b.採光權 c.餘水給與請求權 d.越界建築

請問採光權是否為地役權?
個人見解:地役權之名義為99年2月修法前之名稱,而99年2月修法後,依民法第851條,採光權為不動產役權之一種!此題應為99年前的考題,故當時並無認為採光權與地役權任何相關,但實務上卻常常會「採光權」無法適用那一法條,故才有修法之情形!
故此題僅是考民法物權第二章不動產所有權之土地相鄰相關,與第五章地役權(現修為不動產役權)「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是完全不同的!

另外什麼是越界建築及餘水給與,各屬於何種權?
個人見解:其為土地相鄰關係之一種,越界建築詳見民法第796、796-1、796-2條、餘水給與詳見民法第7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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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23 15:41 |
竹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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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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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sudehui您這麼詳盡的解說,我清楚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23 2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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