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48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Love_song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版主
级别: 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版区: 国考&法律
推文 x235 鲜花 x6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债务人落跑 银行不能向保证人讨债
http://tw.rd.yahoo.com/referurl/news/log...G=111deev61/*[url][/url] 更新日期:2010/04/27 04:11 〔记者林恕晖/台北报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昨天初审通过民法第七百四十六条修正草案,债权人不能因债务人「跑路」,就向           保证人求偿,提案立委赖士葆说,此举可让银行认真寻找债务人求偿,避免弱势保证人受害。

明订禁止约定抛弃先诉抗辩权

依现行民法第七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主债务人的住所、营业所或居住变更,导致债权人请求清偿债务困难时,保证人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昨初审通过将此条款删除,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召委吕学樟说,此条款长期遭滥用,使银行不认真找债务人要债,却找保证人讨债,「柿子挑软的吃」,影响保证人权利。


委员会并做出附带决议,要求金管会应于民法修正公布后六个月内,修订「购车、购屋贷款、消费性放款、保证及其他定型化契约不得记载事项」,明订禁止当事人约定抛弃先诉抗辩权,要求债权人应先向主债务人求偿。


此外,委员会昨也初审通过增列民法第七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因担任法人董事、监察人或其他代表之人而为该法人担任保证人者,仅就任职期间法人所生之债务,负保证责任。赖士葆说,由于银行往往基于风险考量,不愿更换保证人,此条款可避免企业员工因当企业监察人而作保,导致要替该企业背非任职期间的债务。



我PO的资料,只是义务分享。
除了档案没办法下载以外,其他问题不要写讯息来问我。


我 真 的 很 讨 厌 求 档 文。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10-04-27 16:30 |
ggg672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29 04:05 |
chiakuo16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5-11 00:03 |
幸运太阳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表情 表情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11 00:23 |
upw嘉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宽频通讯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6 05:36 |
leepee8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做保不再是一呆瓜的特权了
以前一讲到保人就好像笨蛋,别人享乐,保人负债?
终于也有人想到问题点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10-07 23:2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46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