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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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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民法 - 善意受讓
關於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一個是無處分權之人,一個是無代理權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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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7-20 19:35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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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無權代理的善意第三人不能適用善意受讓(801,948)呢?

代理是代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將其法律效果歸屬於本人(外部關係)
而動產處分之要件有二:
1.讓與之意思表示
2.交付
既然代理的範圍只有意思表示,那麼有關物權移轉後所生的善意受讓問題如何發生?
換言之,因交付並不在代理的範圍內(係在其基礎法律關係(內部關係),如委任)
也就不會有移轉動產的情形發生...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20 20:42 |
辛苦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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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不是已經變成了無權處分

如果無權代理能做到交付的動作
那應該就是從無權代理變成無權處分才對
也就是保護也會從代理的程度提升到處分.
這樣對吧...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22 15:24 |
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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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多加瞭解,再次請教大大:

1.  801和948的適用及成立要件為何?

2.  801是善意取得,948是善意受讓,用的時侯兩者總是一起用,
   那這兩個之間有何區別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7-29 22:17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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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是取得所有權
948是保護該佔有

但801的要件中必須先該當948才能成立。
所以用善意取得所有權的時候原則上都是一起。

另外補充無權代理跟無權處分的區別在,無權代理指的是顯名,表明自己是契約當事人,或者表明自己是代理人,可是無權處分则不然,他是表明她自己有移轉該物權利也就是跟對方說我有處分該物的權利。


至於為何無權處分可以善意受讓,無權代理则沒有,是因為當你跟無權代理人為法律行為後你最希望的是該法律行為為有效,所以法律最多也就保護到這就夠了,所以如果那個無權代理人跟你做的是負擔行為,例如是買賣契約,那麼法律規定最多也就是讓那個買賣契約有效,像在表現代理(169)的情形。換句話說,就算他是有權代理你跟他法律行為也是有效,既然如此法律給你的保護當然不能超過這個範圍。從而縱使處分行為的讓與合意(物權契約)上,在無權代理的情形最多也是讓該讓與合意有效。不過由於動產物權契約的效力要件還有"交付"(761),所以由於761不能被滿足,該處分行為仍不生效力。

而在不動產物權行為则尚有登記作為要件(759-1),所以也不會生效。

因此如果你是符合公示跟公信原則,也就是說你是信賴登記,而且對方也屬於表現代理,那麼在這種類型的無權代理仍可能發生移轉所有權有效的情形,只是要區分為移轉所得或是原始取得而已。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30 19:44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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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01和948的適用及成立要件為何?

其適用須檢驗要件,其要件有(參王澤鑑物權581~598)
A.須有移轉動產所有權合意(即1.當事間有讓與合意2.當事人間必須有交易行為,因為此制度係在保護交易安全3.無權處分不以有原因行為存在為必要)
B.須讓與人無移轉動產之權利(1.無所有權2.所有權受限3.欠缺處分權4.代理(意指本人無處分權,由代理人代為處分之情形))
C.須受讓動產的占有(即七六一各項)
D.受讓人為善意(何謂善意有四種見解,請自行參閱)
E.須非法律另有規定(例如949即為例外)


2. 801是善意取得,948是善意受讓,用的時侯兩者總是一起用,那這兩個之間有何區別呢?

801條規定: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
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條文中所謂: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係指948條之規定而言,是故801及886皆須搭配948條才能發揮其法律效果...二者不須區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30 2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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