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36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ndylu0930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6 鲜花 x7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法律问题请教各位大大
我们公司仓库前有台车子停了我们的位置,于是我们只好把车子暂时把车停在路中央,上楼拿个东西便要离开,有一对夫妻就上楼要我们移车,他们要离开,于是我主管就下楼把车往前移,又再上楼拿报表后并催促我们赶快离开了,这期间不到两分钟时间,再下楼又看到那对夫妻要换另一台较大的摩托车要出来,但是其实他们是过得去的,只是比较不好出入,当他们一看到我们就对我们很凶说:「你们怎么可以把车子停在这里?」
我们说:「停一两分钟而已马上要离开了呀」
对方先生又凶:「停一两分钟也不行!!!」
我说:「你为什么要这么凶?」
先生说:「我凶你不行吗?你们有没有教养阿」

我们总共有三人,我、主管、与另一名工读生,我们在赶时间必须去工作,不想跟他耗,于是赶快上车,他太太一直不让他冲向前,但他执意档在我们车前不断地用力拍打引擎盖并用威吓的语气要我们下车还作势要动手,我们感到很害怕,主管用极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27 16:23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直接提出告诉就可以了,接下来检察官会帮你进行。
请求赔偿就要提出民事诉讼或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诉讼没有机率,一切都是看证据。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27 19:58 |
taipocat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也同意交由检察官去做调查…
在法律上有一句话很难听…但很实际…
「话若能听得,屎就能吃得」请用台语念
对方说要告你们…问题是他提得出证据来吗?
就算提出了证据…该证据有无证据能力、证明力
或者法官是否采信…都是一个问题。
就你的陈述看来…你们握有验伤单及警询笔录…
如果你是法官…你觉得你会比较采信那一方的说法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7-28 09:08 |
andylu0930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6 鲜花 x7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楼上2位大大的回覆,感恩!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28 10:01 |
andylu0930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6 鲜花 x7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另外想请教楼上二位大大们, 『民事诉讼或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者有何差别呢?
烦请不吝指教,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28 10:06 |
shl65102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公然侮辱是真,因为你们的确是说啦,不因你的想法是认为他很危险,因为神经病一词有贬低人格尊严的意味,就连精神科医师也只会用精神障碍或精神异常,何以你说的就不成立公然侮辱

伤害罪,也是成立,同样伤害事实已成,他抓你主管的头造成伤害结果,客观事实形成,主观犯意也具备,没有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难情形或其他法律可以主张,该伤害罪名成立

另依对方情形所提伤害罪,同样也是成立,不因犯罪后未在警询笔录而主张其犯罪事实不存,其乃系误解,仅需要求补为纪录,至于所提怀疑是否为真,乃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上证明之部分,

依楼主所提,浅见认为,你门应可主张强制罪(或妨害自由罪 择一告诉), 伤害罪 ,至于客观情状依楼主描述拍打引擎盖,有达到心生畏惧程度吗(这各会依法官自由心证来审是程度是否已达,每个人认定也会不同)?这是刑法305条恐吓危害安全罪,楼主所云之恐吓罪,应为此条文, 最后 因为这是一各争执行为造成,能造成几各罪名,我想仍依检察官所认定为主,您可以询问检察官详细情形

刑事诉讼程序,仅系国家确认刑罚之有无,不介入民事权利之诉争,因此,具有之公益性色彩较为浓厚,因刑罚一词让人感到畏惧,所以更须谨慎实行
而设有检察制度,由检察官代表国家进行犯罪诉追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依刑事诉讼法487 因犯罪而受损害之人,于刑事诉讼程序得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对于被告及依民法负赔偿责任之人,请求回复其损害, 刑事犯罪通常带来有民法权利受损,固犯罪被害人得请求诉追刑事后依刑事诉讼法附带民事赔偿,就一各程序时现刑法与民法权利,或仅请求刑事追诉 或仅自行民事起诉,盖因民事权利得为私人处分标的,得决定是否主张,盖因私法自治
民事诉讼程序,是私人间请求法院就权利纷争事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定讼争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0-07-28 12:45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28 10:10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用缴裁判费。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28 19:3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81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