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15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rainy120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民法]第1059条之疑问..
第 1059 条

Ⅱ:子女经出生登记后,于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书面约定变更为父姓或母姓。
Ⅲ:子女已成年者,得变更为父姓或母姓。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o。*・✦ 没有乌云、没有暴风雨,便没有美丽的彩虹❤゚・*:.☆o。*・✦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9-20 11:19 |
sudehui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9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四项所谓”各以一次为限”,指的是若子女未成年前已约定变更为父姓或母姓的话,子女成年后,就不能再变更姓氏,还是未成年前可变更一次,成年后又可变更一次呢?

个人想法:
是指「未成年前可变更一次,成年后又可变更一次」!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9-21 13:1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24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