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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ko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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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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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关于刑法19-3
甲于犯案前为壮胆吸食毒品,持枪欲杀乙,刺杀之际丙站在乙旁,于是甲误认丙为乙,朝丙头部开枪杀之,不料丙命大,子弹贯穿丙之脸脥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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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1-27 17:55 |
sommerbrisen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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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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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题目小的见解如下。

既然只有吸毒但无提到精神状态,原因自由行为自可跳过不论。
所以只要分析以下三个部份

a.误丙为乙,等价客体错误,杀人未遂。
b.误中丁,不是打击失误,而是过失行为,对丁过失致死。
c.一行为侵害数法益,想像竞合,一重论处,论以杀人未遂罪。

--
这是某直辖市时事题吗? 表情


水至清则无鱼。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11-29 0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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