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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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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绪1题~行政行为
b下列何者非属行政行为?
A)立法院院长行使警察权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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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2-16 11:47 |
ryback22 会员卡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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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三条二
机关排除(不适用行政程序法)
一、各级民意机关。
二、司法机关。
三、监察机关。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10-12-16 19:03 |
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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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排除的话 abc 都不是
答案只有 b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2-16 21:45 |
earth0857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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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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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把它想成如果换成一般普通的行政机关都可以做的就是行政行为!!
审计行为为专属审计部才能做的~这样会比较好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2-17 00:43 |
hs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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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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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其虽细分了不同的行政行为态样,诸如法规命令、行政规则、行政处分、行政契约、行政指导等,并赋予其法律上的定义,但亦未以正式或非正式的分类方式,定位各种行政行为。
若以行为主体做为定义基准,行政行为可简单解释为行政机关所为之行为。

机关排除的话 abc 都不是但是题目为
( b下列何者非属行政行为? )
A)立法院院长行使警察权
B)审计部所为之审计行为
(C)监察院内部之人事任免
D)内政部发布行政命令
意思是除了 B 外其他皆属行政行为。
并非,除行政机关以外,机关就无行政行为,
而系依权利分立之宪政原则:如行政 立法 司法 考试 监察
审计部系监察权之审计行为
愚见若有不妥敬请指教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2-17 12:27 |
sudehui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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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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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插花一下:
行政行为,原则上由行政机关所为之!但非行政机机(如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亦可能为行政行为!

而此题考点在于行程序第3条第3项,虽为行政行为,但不适用行政程序法!

所以,小妹功力进步了,但似乎欠缺思考连贯,打通法条单独的记忆,而以「体系解释」为更上一层楼!

祝金榜题名!

行政程序法第3条:
第1项:
行政机关为行政行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本法规定为之。
第2项:
下列机关之行政行为,不适用本法之程序规定︰
一、各级民意机关。
二、司法机关。
三、监察机关。
第3项:
下列事项,不适用本法之程序规定︰
一、有关外交行为、军事行为或国家安全保障事项之行为。
二、外国人出、入境、难民认定及国籍变更之行为。
三、刑事案件犯罪侦查程序。
四、犯罪矫正机关或其他收容处所为达成收容目的所为之行为。
五、有关私权争执之行政裁决程序。
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为达成教育目的之内部程序。
七、对公务员所为之人事行政行为。
八、考试院有关考选命题及评分之行为。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2-17 14:31 |
juu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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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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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我个人觉得你的问题,可能这是一般人不会去问的事。

你的学习时间有限。但是你的问题都在基本题里绕。这样所浪费的时间。比你学习的时间还要长。

想想你知道了,真的就可以解决你的题目了吗?

上面那位大大说的很对。但是他写了一大堆,你看得懂吗?

说实在的,你的问题很简单。只是一个观念的问题而已。

法条是死的。背下来就对了,不要去思考为什么?因为你永远思考不完。

你连最基本的法条都不懂的话。就无法去应用。但是你却问为什么?

说实在的,如果以老师的立场,我只会告诉你,你直接把法条记下来就好。

因为只要是行政机关就会有行政行为。但是他的题目中,有三项刚好是
一、各级民意机关。
二、司法机关。
三、监察机关
所以答案不用说就是第四了。这是用排除法的原理。而不是因为什么。

如果真的要解释下去。上面说的人,也不一定正确。因为谁说立法院就不可以有行政行为呢?谁规定的呢?司法机关也会有行政行为呀!

所以你这样的问法。如果是老师,没有人会回答你的喔!因为他会觉得你这样是自讨无趣罢了。问题很多。但是选择题,说真的,背下来就好了。不要想太多。否则你永远想不完。因为他的答案是死的。没有为什么。如果你的疑问很多。建议你去考申论题会好一点。

因为你这时的心力,就要放在为什么。而不是只有一个答案还去想为什么的理由。

读法条是死的东西。不要去想为什么。每一个国家所定的都没有相同。请问一下,今天你换个国家就说,为什么他的跟我们不同。
这不是很奇怪的理由吗?就因为我国要这样定呀!你为什么不去问他们为什么呢?这是很基本的逻辑而已。
人总是有自己的主观思想。而我们既然选择了这些人去立法。他们的观点,也就是大家的观点。你要问为什么?改天你自己立法时,你要如何也行呀!

记得曾在学习时,也有人问我,为什么地球是圆的呢?我说你从哪去看的呢?他说,图片。请问这图从哪来的。人家拍的呀!
很奇怪的问题。如果没有人去拍。有人知道地球是圆的吗?你生活的环境中,你从来也不会感觉得到他就是圆的呀!
以上这个道理是告知你,已存在的事实,不用在去争辩。那真的一点意义也没有。你要学的是,把基本的东西先看过,然后再把问题拿出来讨论。否则你的问题。真的不用解释的喔!而是一看就知道的事。因为法律的死的呀!


[ 此文章被juuy在2010-12-28 18:03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2-28 17:55 |
cici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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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行为是监察权
不是行政行为
监察院职权
纠正、弹劾、纠举、审计等

分辨是否为行政行为时
不要看机关 要看它做了什么事
题目所问的警察权(跟立法无关)、人事任免、发布命令
都是属于行政行为
建议你先把各院的基本职权
还有彼此间的关系先搞清楚
因为当监察院、立法院在行使基本职权时
多是在制衡行政权的时候
这些行为就不属于行政行为

我觉得问为什么并没有错
懂了原理才能知道法条为何这样规定
老师上课也会先教原理才进入法条吧
而不是要大家死背  因为背久了也是会忘的
题目换个问法 不懂原理的话可能就又不会了
另外题目也没问何者非行政程序法所规定的行政行为啊
所以不能用行程法第三条来回答吧


[ 此文章被ciciny在2011-01-14 14:18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1-01-14 1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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