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禠夺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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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dka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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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禠夺公权
99国安五等第4题
A4.自民国92年立法院通过公民投票法之后,人民即有权用直接投票的方式,參与公共事务的决定。有关该法的叙述,下列何者错误?
A可据以罢免不适任的县长B可复决立法院通过的法律
C可投票的年龄是年满20岁D受褫夺公权宣告者不可投票
答案是A没问题,但选项D感觉怪怪的
禠夺公权
是否可以参加
「公民投票」,通常禠夺公权不是被剥夺「为公务员之资格、公职候选人之资格
」吗
发光并非太阳的专利
你 也可以 发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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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1-01-21 12:13 |
hippo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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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褫夺公权者,褫夺下列资格:
(一)为公务员之资格。
(二)公职候选人之资格。
(三)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之资格。
新刑法第三十六条(褫夺公权之内容)
褫夺公权者,褫夺下列资格:
一、为公务员之资格。
二、为公职候选人之资格。
故被禠夺公权之人,可以参加「公民投票」。
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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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台湾恩悌悌 |
Posted:
2011-01-21 12:46 |
xbdkatee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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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楼上的回覆
那选项D为何是正确的呢 ?
发光并非太阳的专利
你 也可以 发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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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1-01-21 22:31 |
艾可贝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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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公民投票法
第七条 (公民投票权资格)
中华民国国民,年满二十岁,无下列情事之一者,有公民投票权:
一、褫夺公权尚未复权。
二、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
选项D为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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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1-01-23 0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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