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752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mother994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驚慌,隨即駕車揚長而去,乙最後傷重不治
因為乙流血是甲所造成,故甲對乙有危險前行為之保證人地位
甲成立293第2項,有義務不作為遺棄致死罪再與284過失傷害數罪併罰

(二)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驚慌,甲為避免讓人發現車禍,將乙棄置山中隨即駕車揚長而去,乙最後傷重不治
甲有將乙棄置山中之作為遺棄
成立293第2項,有義務作為遺棄致死再與284過失傷害數罪併罰

(三)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已當場死亡,十分驚慌,隨即駕車揚長而去
甲成立276再與185-4數罪併罰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01 13:13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小弟意見:
(一)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驚慌,隨即駕車揚長而去,乙最後傷重不治
因為乙流血是甲所造成,故甲對乙有危險前行為之保證人地位
甲成立293第2項,有義務不作為遺棄致死罪再與284過失傷害數罪併罰

過失傷害 + (肇事逃逸、遺棄致死罪、不作為殺人罪)括弧內是一行為,再與過失傷害數罪併罰。

(二)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驚慌,甲為避免讓人發現車禍,將乙棄置山中隨即駕車揚長而去,乙最後傷重不治
甲有將乙棄置山中之作為遺棄
成立293第2項,有義務作為遺棄致死再與284過失傷害數罪併罰

過失傷害 + (肇事逃逸、殺人罪) 括弧內是一行為,再與過失傷害數罪併罰。

(三)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已當場死亡,十分驚慌,隨即駕車揚長而去
甲成立276再與185-4數罪併罰

過失殺人 + 肇事逃逸 數罪併罰 一樣答案,表示最簡單。所以 做人要簡簡單單。

小弟意見,不知對錯,僅供參考。

ps.剪貼沒別的意思,只是離回文較近也剛好回答方是差不多。法條全忘了。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1-06-02 15:33重新編輯 ]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02 15:24 |
lancesan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betty721205 於 2011-03-01 19:33 發表的 刑法問題: 到引言文
請問以下題目成立哪些刑法法條?
(一)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驚慌,隨即駕車揚長而去,乙最後傷重不治
(二)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驚慌,甲為避免讓人發現車禍,將乙棄置山中隨即駕車揚長而去,乙最
  後傷重不治
(三)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已當場死亡,十分驚慌,隨即駕車揚長而去
.......

好像沒那麼複雜

1.293無義務、294有義務,應優先適用294
2.185-4跟293 294應屬不同法益,都要提到再競合掉

(一)185-4、294II 從一重論294II,再跟284併罰
(二)直接271了,一般常理殺人的未必故意應該說的通,再跟284併罰,而185-4的行為被271吸收掉,例外不用提。如認為無殺人故意的話,那就同上(不過寫法不同)。
(三)276、185-4併罰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4 04:58 |
cclock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裡有點小問題,如果是怕人發現,且也知道乙血流不止有死亡之危險,那甲的作為因該是算間接故意的殺人既遂了,因該不會論到遺棄致死了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6 00:46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903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