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830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GGLONG3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刑法問題請大家執導謝謝
1.甲欲殺乙 放火為之  甲誤丙為乙家便放火燒丙家  此時乙在丙家 乙丙均死亡  試問甲型則為何 
2.甲欲殺乙 放火為之  甲誤丙為乙家便放火燒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2 20:37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GGLONG38 於 2011-03-12 20:37 發表的 刑法問題請大家執導謝謝: 到引言文
1.甲欲殺乙 放火為之  甲誤丙為乙家便放火燒丙家  此時乙在丙家 乙丙均死亡  試問甲型則為何 
2.甲欲殺乙 放火為之  甲誤丙為乙家便放火燒丙家  此時丙在家 丙身亡 試問甲型則為何
3.甲欲殺乙 放火為之  甲誤丙為乙家便放火燒丙家  此時乙在丙家 乙死亡丙重傷  試問甲型則為何
4.甲欲去乙家行竊 教說未滿歲15歲丙行竊 丙誤為丁家為乙家 行竊成功  試問則為何
5.甲誤認草叢裡的小孩為野貓  甲拿起木棍打擊  不料小還身亡 試問甲刑責



1.甲誤認丙家為乙家,出於「殺人故意」而放火。
1.1.甲是否知道丙家有第二個人存在?對第二個人是否具備未必故意?
1.2.設甲不知情,則對丙成立殺人既遂,對乙成立過失致死(檢驗省略),依55條論以殺人既遂罪。
1.3.設甲知情,則對丙成立殺人既遂,對甲成立殺人既遂,依55論以殺人既遂罪。

2.甲誤認丙家為甲家,出於「殺人故意」而放火,造成死亡,成立殺人既遂罪。

3.將1的「殺人既遂」改成「殺人未遂」,「過失致死」改成「過失致重傷罪」

4.(未滿15,就先當14)  甲「教唆」丙偷竊,可能有幾種可能性(學說見解):
4.1.丙成立竊盜罪,但得減輕其刑;共犯之責任能力及客體錯誤不影響教唆犯之既遂,甲成立教唆竊盜罪。
4.2.丙成立竊盜罪,但得減輕其刑;共犯之客體錯誤視為教唆犯之打擊錯誤 ,甲成立教唆竊盜未遂罪。
4.3.丙成立竊盜罪,但得減輕其刑;丙未對乙著手,故甲不成立犯罪。(舊29III)

5.甲誤認小孩為野貓,棍擊致死,其主觀並無殺人之故意,不成立殺人罪,至多成立過失致死罪。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2 22:0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078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