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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03-22 09:24 發表的 : 可罰的行為數到底有幾個? 1、(甲出於殺人故意,開車將乙撞成重傷),下車後發現撞錯人,欲將其送醫。 2、甲的朋友丙剛好路過, 勸阻甲並促使其(放棄救助乙,乙最終傷重死亡)。 甲分別作了二次決意(殺人、遺棄),也分別作了二次行為(殺人、遺棄) 也造成二次「可完整評價的結果」---重傷(結果評價啟動ㄧ次)、死亡(結果評價再啟動ㄧ次) 所以可罰(獨立評價)的行為數是2個,丙的教唆罪是跑不掉的(依附在第二次行為)~ 至於該用哪一個法條去做評價是另一個問題囉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3-22 10:26 發表的 : 丙唆使甲不作為之部分,豈不是無罪了?不是的~有一種東西叫做相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