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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easywind2003 于 2011-04-12 19:23 发表的 请问此题是否为误想防卫??: 何谓误想防卫?设若甲女下班返家途中,行经暗巷内,正好后面跟着乙男,甲女误以为乙男要对其侵害,于是先下手为强,以防护喷雾剂向乙男喷洒,致乙男眼睛受伤。试问甲女应负何刑责?乙男并无做出任何行为情状,让其有误认之余的基础事实,仅甲女主观上认为应先下手为强,这种情况有成立误想防卫吗??
小弟这样写是否有误请您看看~~感谢!!! 1.何谓误想防卫: 所谓误想防卫,系指行为人主观误以为有阻却违法之事实存在,但客观上并不存在有阻却违法之事实,亦即对于阻却违法事由之基础事实发生错误。
2.甲攻击乙的行为,可能成立刑法第277条第1项之故意伤害罪: 客观上若非甲攻击乙,乙不至造成眼睛受伤之结果,因此,该行为与结果之间具相当因果关系。
主观上,甲对于其行为会对乙造成伤害亦有所认识,并决意行之,具伤害之故意,该当本罪。 3.又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现在不法之侵害,而出于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之行为,不罚」。 客观上乙对甲并无现在不法之侵害存在,因此,甲具被违法性。 4.但甲误以为乙要对其侵害,并基于正当防卫之意思攻击乙,使之其受伤,属误想防卫,此种容许构成要件错误应如何处理: 实务上曾有认为要成立故意犯,亦有成立过失犯,见解并未统一。 学说上有采严格的罪责理论成立故意犯。有采故意理论、限缩法律效果的罪责理论、限制罪责理论、负面构成要件理论,而不成立故意犯。 管见采限缩法律效果的罪责理论,此说认为容许构成要件错误为一独立之错误类型,若不具备故意之罪责,纵使构成要件具备故意,仍不成立故意犯。惟行为人的错误若系出于注意上的瑕疵者,则可能成立过失犯罪。若依此说,甲主观上误以为乙要对其侵害,因此欠缺故意罪责,不成立故意犯
2.甲攻击乙的行为,可能成立刑法第284条之过失伤害罪: 甲是否成立本罪,端视其甲是否具过失而定,倘乙男有举止异常之情状,一般人立于甲之立场,均会认为乙有侵害之虞,则本案不具客观预见可能性,仍无过失犯之适用,而不成立犯罪。反之,若乙无异常情状,则成立过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