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98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lan8980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债编 物品运送的题目>< 谢谢!!
一、        甲于5月10日向乙订购电脑一台,价金8万元,约定5月15日甲前往领取,但甲于5月12日通知乙,请其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3 16:36 |
kiki猫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请问一下
您是要考虑律师或司法官?
要不这是警察研究所的试题
可能有点过于复杂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4 06:24 |
vn52134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小弟来试解一下,如有错误还请多多指教...

1.甲乙的买卖行为生效
2.乙不负给付不能责任。依民法225第1项规定,债务人免给付义务。且甲通知乙将电脑送至丙处,依民法第374条规定可知,乙将电脑交付给运送人丁时,其危险负担责任将由甲负责。
3.甲仍为对乙对待给付。由上条规定可知,其危险负担责任已移转给甲,故甲仍须对乙付给付义务。
4.乙可请求丁戊复连带赔偿责任。依民法第184及188规定,雇佣人对受雇人复连带赔偿责任。故乙可向丁戊请求损害赔偿。
5.甲可对乙请求损害赔偿。依民法225第2项规定,若债务人对第三人有损赔请求权,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让与损赔请求权,或交付赔偿物。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1-05-04 23:36 |
寒窗问拾得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9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如果这是司律的考题的话,
个人建议先从200条第2项种类之债的特定开始写起
因为种类之债特定了,才有债务不履行的问题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21 08:23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请参考王泽鉴的书
或找一下这个网站
以前有类似题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21 14:0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546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