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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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夫妻之一方如有外遇、暴力欧打情事,无过失的一方可提起离婚。 ................ 这一条,仅生注意效果.但若反面推论,则没有外遇或打人事件,有其他民1052条事由,则不能提离婚?岂不严重!例如,不堪同居之虐待.分居不回家!
2. 受到伤害的一方,得请求有过失的一方负担赔偿金,其价额最低为一百五十万元整。 ................ 这一条,如果故意打人,要不要赔?原则可以订,但到时没钱可赔又如何?只有债权存在! 因为第3条的70%交给乙女,乙女又没说做家用,那甲男还用30%付家用吗?有钱可赔偿吗?
3. 甲男婚后每个月应交出其薪资所得的百分之七十给乙女,其金额最低为二万五仟元整。 夫付家用?家支是按能力分担的.又限定金额为最低二万五仟元,那若夫不实报,以二万五仟元为基准,另外存起来,也可以的.另外,投资所得?奖金收入?要不要一并纳库?
4. 离婚后,子女的监护权及行使子女的负担教养义务,全归于母亲一方(乙女)。 如果男打女,则男有过失,要赔钱,且离婚后子女归母教养. 但若女打男,则还是子女归母教养?或其他原因,母任亲权人并不符合子女之利益时,法院还是可以改定(民1055,1055-1) 只要任子女亲权人,但没有要男的付扶养费?那女的不是赔了身子又要帮带小孩?
5. 离婚后的赡养费相关事宜交由法院裁判决定。 赡养费是扶养的继续,如果真的是女无谋生能力,男的薪资70%交由乙女的话,那离婚后,男的有过失,还要继续养女的,若女的有过失,是否男的要续养女的?男的甘心才怪!
特立此约,不得有异议。 甲男:XXX 乙女:OOO ................... 为何不能异议? 如果除打人及外遇外,有民法1052条的离婚事由,只因为婚前订了此约而抛弃吗? (外遇的定义:情感的或肉体的,或是刑法的239?也要说明白,还是因为不小心醉酒被色计,也算吗?) 如果曱男因为一时失志没有工作,还要不要付2万五千元,不付又如何?吵架吗? 关于子女的部分,更是可以异议.如果女的对子女很差不好,男的不可以请求法院改定吗? ..........................
结论:太简略的一张婚前契约书.要订的周延不容易. 如真的要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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