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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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算公訴吧 那假如提告上去 是否相關人員都會被提告 或者是可以單獨提告
告訴屬偵察開端,如告訴之最為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依法審酌有無刑訴法252 253 253-1 254條或255條之情形,如無前述法條之情形,則檢察官應該提起公訴 檢察官若對法院提起訴訟,該訴訟合法並繫屬於法院,則其所踐行程序稱為公訴程序,若檢察官決定不予起訴,則並無公訴可言 告訴之罪為非告訴乃論,檢察官仍依前述,審酌所犯之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以外之罪 參酌刑法57條,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刺激,犯後態度,及行為人之生活情形和被害人之關係 得決定起訴或不起訴處分,若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於收受處分書後7日內向其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提起再議(請參刑事訴訟法256~257)
若犯罪嫌疑不足,檢察官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第10款犯罪嫌疑不足,應為不起訴處分(法定不起訴主義),除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情形,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 或是有提起第420條第1 2 45款再審事由(原審判決所憑証據以證明係偽造變造,原審所憑之證人 鑑定人 通譯之證言以證明係虛偽原審所憑之裁判以確定裁判變更 ,執行原審審判或偵查之法官檢察官 經證明為違背職務受刑事判決或懲戒處分確定者) 否則該不起訴處分則應認為有實質確定力,不許檢察官事後再予以起訴,檢察官違反此項,法院對此起訴,應該諭知為不受理判決,駁回檢察官之起訴
若樓主係屬於被害人,良心建議和解就好 ,行為人若態度良好,僅係一時失其理智,何不給予機會改正 況樓主所言若係真實事件,所喝飲料價值性輕微,雖構成犯罪,但並不具有訴訟上價值,刑事法理稱為不具有實質違反性 檢察官得考慮依刑法第57條 再參酌刑法59 61若以不起訴為適當,者 以刑訴法253為不起訴處分,踐行如此程序 得到與未告訴結論相同,豈非勞力費神, 僅為小小建議,以上不專業回答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1-05-27 13:40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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