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14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芸淡风清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鲜花 x14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肇事逃逸跟遗弃罪

请教一下,下面的例子都要论遗弃吗?

一、甲开车撞伤乙,乙受伤甲未救助即离去,乙自已去找医生。

二、甲开车撞伤乙,乙重伤甲未救助离去,路人丙将乙送医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恒的完美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3 16:43 |
lancesan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85-4跟293 294分属不同法益,的确应该要讨论再竞合掉

185-4保护法益的争议还蛮大,但提到没人敢说你错,不提就有危险。

比如说...士院书记官长的先生就认为是保护求偿权...这位老师虽然不出刑法题目,但在实务界很给力,吃他这套的不在少数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4 05:05 |
cclock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印象中,肇事逃逸已含遗弃之性质,除非被撞者死亡,否则不另论遗弃罪,可是好像很多人都会论遗弃,然后跟185-4依想像竞合处理。
是我误解了吗,还是又有改,所以想问一下。


看时间吧~
要论不论都可以,只是论了有多几行字,看起来版面多一点
换个角度,为什么被撞者死亡就要论遗弃致死罪?
也只是因为论完185-4跟遗弃致死罪后,想像竞合会论遗弃致死罪(刑比较重),所以一定要论出来竞合掉.
因此~~还是论一论在竞合一下,让老大知道你有懂这些东东,不然他还以为你不懂勒~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6 00:10 |
csking010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遗弃罪的成立要件
好像要有[积极的行为]
例如
甲开车撞乙,心生恐惧而[将乙载往深山弃置]
无论最后乙有没有死
都成立遗弃罪

否则只要成立185之4 交通肇事逃逸+15条不纯正不作为犯

这是个人己见
不知道对不对~
麻烦各位大大帮我订正~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0 18:07 |
lancesan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遗弃有293、294之分,294为有义务者之遗弃,作不作为都能符合构成要件

而185-4符合294,因为道路交路管理条例这个法令,为294上依法有义务之人

至于二者为何种竞合,视185-4所保护的法益而定。光立法者把这条罪放在社会罪章里,已经有足够理由将之视为与遗弃不同之法益。而学说上大约分三派,(我印象中的)多数说是归在个人法益,但「有力说」认为保护之法益为民事求偿权。(最后一说因为考试无实益,我记不是很清楚,好像类似立法理由,认为保护的是被害人+其他用路人,为个人+社会之法益。)

不管是哪一说,这个争点是一定要写出来的,至于真的写不写294反而不是那么重要。(虽然说也是蛮重要的)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0 20:38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其实185-4的立法本来就很烂,才会出现保护法意的分歧!但重要的是
考试答案要一贯没有矛盾就好!

补充:294/293还有要注意的一点是『无自救力』!虽然看起来不重要
不是因为他不重要,而是也点不起眼但十分重要的东西!再来『遗弃』
到底只的是什么,这也是十分重要的考点(文字上看不出来)!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0 20:4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66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