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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9754114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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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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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可是小偷没有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
225→误认甲是老公的部份可能不是225的构成要件,因为如果甲很清醒,但是小偷和老公长得很像等等,似乎就没有225适用

不过这么一来,我们可能又要回到侏儸纪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0 17:39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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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施强暴胁迫?也就是说小偷在压上去之前 女子就先说了「老公,来吧」

如此就更好处理了
直接适用229条即可
(学理上称此为:默示诈欺,是一种作为犯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0 22:45 |
original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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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于 2011-07-06 20:3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哪一件?以手指强制性交然后地院轻判,后来引出7岁以下视为221的刑庭决议吗?(是不是我记错了,7岁以下=221,真有这么扯?)

这几年相关判决,大多都是地院判的正确,反而刑庭决议问题很大

法官越来越难当了,动不动就要回到侏逻纪



你说的是   最高法院99年度第七次刑事庭会议决议

诸观性交相关的条文哪有规定7岁这数岁?!

这刑庭会议根本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不再靠家人 不再被看不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23 15:43 |
original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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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

甲犯:

320、306、321

而306+321=55(论321)

题意:发现乙面貌姣好在家熟睡,而性侵乙→221

这是违反其意愿!!

320+321+221=50

至于225我觉得也适用,老话一句,刑法没正解

一切评分都依典试委员主观之「不公平」心态评分!!



问题2

不是要看他有无抵抗,就算被害人被五花大绑也无法抵抗

要看有无违反其(乙)意愿!!! 

只要违反就属221




问题3

这问题我有疑问,上面有人提到:

第 225 条 I:对于男女利用其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条文里的”其他相类之情形”熟睡算是吗?

还是要患有相类的精神疾病才算?


[ 此文章被original246在2011-07-23 16:19重新编辑 ]



不再靠家人 不再被看不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23 16:13 |
mark_l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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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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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一条(强制性交罪)

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 这就要看法官如何解释

第二百二十二条(加重强制性交罪)


如果法官正常会成立222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31 22:52 |
catking1978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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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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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于 2011-06-26 22:3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321已公布施行啰

熟睡性交225ok,有关误认为老公而性交的部分

这里没有诈术的问题。除非小偷跟该女说「我是你老公」而该女真的相信,那才是诈术。老婆误以为是老公而不抵抗,是225。如果小偷误以为该女是看自己帅所以同意性交,那连225都有问题。

刑法上并没有诈术性交的条文.....只有诈术使人误为配偶而性交罪。以诈术然后性交,实务上归类于221里的他法,学说归类于225的趁机,而且很难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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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亚太线上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31 23:10 |
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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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成立221,就要讨论是否成立222加重强制性交吧!
怎么前面的各位大大都没有提到?


I'm back.
对传统观念持批判精神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8-12 1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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