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雞腿 於 2011-06-27 13:09 發表的:
某日甲酒駕,被員警乙攔下,甲惱羞打警察乙,並砸損警車
甲犯了什麼罪責
甲是否可以主張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個人對於此類題目,很多人都喜歡用原因自由行為去幫行為人脫罪。
當然考試的時候要提,但不見得行為人可藉此脫罪。
行為人喝酒駕車,站在現今社會是很常見的。
喝酒時站在現今觀點(第三人主觀),不見得無預見其可能發生危險駕駛、辱罵員警、妨害公務抑或毀損公務等。
故意犯也有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本意,所有喝酒開車的人都是堅信自己不會被攔檢,都是很用猛的說我沒醉(那是行為人主觀)。
我只想表達原因自由行為要讀熟,要瞭解其意義。
因為社會太多不幸是酒駕所造成他人一輩子所要承受的痛及悲傷。我只為那些不幸家庭表達看法。
酒駕撞死人~~
酒駕脫罪太誇張,酒駕論過失不合理,酒駕屬故意為應該。[s:560]論故意是不可能,但應該要修法單獨成罪提高刑度
要考試的人,還是考上最重要。不要理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