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81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xmarg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关于网路上的不当言词
我在玩一款网路游戏, 其中有一位朋友 (称A )非常受到大家唾弃之后有一位朋友 (称B) 用A的本名创了一个血盟叫 xxx我x你老妈并且用这个血盟进行城池争夺, 打下城池后伺服器会有公告在 xxx我x你老妈 这血盟打下城池后, 伺服器就公告了 "  XXX我X你老妈已夺下xx城的领导权 "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2 11:20 |
往真里修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B是ㄧ定会成立的

至于你跟其他人
以「我个人对法理的认知」是不会成立的
因为共犯参与的加工标的是「行为」不是「状态」
举例:假如你拿到一张写有侮辱他人言语的传单,你把它交给别人,这时你参与的不过是行为后的状态而已,该负责的还是原本发送传单的人

不过,因为你碰到的是实际个案
我的话你只能当参考,因为事实判断跟法律涵摄参有「主观要素」
ㄧ切还是以检察官、法官说了算(他们说什么就是什么)

你在这里发问所得的答案,不会绝对正确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11-23 11:25 |
wodahs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比较有疑问的是:公然侮辱罪虽不以被害人在场为要件,但B是对不特定对象散布,而那个A的名字是否很特殊或可足让人直接联想联结,也会有影响。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3 13:4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52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