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蜻庭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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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法学解析
请问:1. 甲于何岸散步,见邻居孩子跌落河流呼救,不伸援手,孩子惨遭溺毙,请问甲之行为为何无罪? 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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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12-21 21:41 |
shl651029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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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散步,见死不救,甲无罪,理由:甲无身体动静致邻居小孩落河,纵有意欲,非刑法所过问
2.请参宪法及相关大法官解释文
3.小的见识短浅 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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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1-06 04:24 |
leoleo2266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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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之概念,
甲与邻居的小孩并无保证人地位,
无救助之义务,故无罪,小弟之拙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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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威达超舜电信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1-06 17:35 |
yongyong7474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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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93条限于积极的作为...也就是像说对乞丐覆上报纸让人看不到他 或者是将无自救力之人带离至人烟稀少荒凉的地方
甲只是消极 所以不是293
甲可能为不作为杀人 但是不纯正不做为要有1保证人地位 2假设因果关系 3结果出现 4当下做为可能 5未为法律期待行为 6作为不做为等价
而保证人地位有1最近亲属 2自愿承担救助义务(高压电配电工 保母 救生员) 3监督义务承担(警察保护犯人免于被家属追打) 4危险共同体 5危险前行为 6一定监督支配范围内(监狱长官对犯人)
所以...甲没有保证人地位 不成立不作为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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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1-06 23:21 |
yongyong7474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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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题...只找到劳基法62.63...有关于中间承揽人...最后承揽人等的责任...细则没看到...还请其他大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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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1-06 23:28 |
om5776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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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第3题
讨论事项:贰、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八十八年法律座谈会民事类第十三号提
案法律问题:
劳动基准法
第五十九条之职业灾害补偿,于劳工与有过失时,雇主
可否主张民法第二百十七条过失相抵?
[ 此文章被om5776在2012-01-18 12:2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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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1-18 11:41 |
MyChat 数位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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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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