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31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peterlin221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 --- 請求權消滅時效
95年律師
甲經營商店,某日需於約定時間送貨至客戶處,但因工作繁忙無法分身,適逢其友乙來訪,乙乃自告奮勇駕駛甲商店之貨車替甲送貨,乙送貨完畢回甲商店途中繞道至乙小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01 12:32 |
peterlin221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To: TJQAZ

這題還沒人答,趕快來亂吧,你肯定沒看到。還有眾大大。


答案為何是可以?甲僅是負連帶保證責任;車禍超過2年了,為何還可以。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08 21:26 |
kino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8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由於乙經濟情況不佳,丙一直未向乙請求賠償,假設丙於車禍1 年後始知乙係為甲送貨之事實,而於車禍2 年後才向甲請求損害賠償,甲可否拒??


1.述明"乙送貨完畢回甲商店途中繞道至乙小孩就讀之小學接小孩放學"是否屬於188I執行職務範圍,理由,依據?
2.述明甲之責任188I 要件檢驗
3.述明197I,請求權時效
4.結論:甲得否依197I實行抗辯

197I後段,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亦同...
因二年時效須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有賠償義務人起算,一年後才知道能請求甲,故於此起算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13 12:11 |
peterlin221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及一百八十八條第三項拒絕丙之全部請求。
[font=]

[font=]

[font=]網站解答如下:
[font=]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exa...t/cv089-1.shtml






Q.甲為何不得拒絕丙請求,看懂的,煩請解說一下。
[font=]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15 21:49 |
kino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8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Q.甲為何不得拒絕丙請求,看懂的,煩請解說一下。

1.依188I甲乙對丙負連帶賠償責任
2.依197I丙對乙因超過二年請求權罹於時效,惟對甲之請求權因276II&197I之規定,時效仍未完成,且甲乙之連帶債務責任並未消滅,除有188I後段之事由外,甲無抗辯權故不得拒絕丙之請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16 14:0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389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