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74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台湾省长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鲜花 x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考情资讯] 新版考绩法 丙等下限仍订3趴
【联合报╱记者张锦弘/台北报导】


铨叙部修订公务人员考绩法,除增列优等,不能超过百分之五;甲等以上不超过六成五;同时明订丙等人数不能低于百分之三,且有三年丙等,就要走路。

上一版的考绩法修正草案因明订百分之三的丙等下限,引发公务员抗议,在立法院被挡下。铨叙部长张哲琛表示,重拟的考绩法,丙等下限仍订为百分之三,但有许多配套措施。

例如主管机关应视所属各机关业务特性,办理团体绩效评比,甲、丙等比率可依评比增减一成,避免齐头式的不公平。如评比最好的机关,甲等以上比率可增为七成五,丙等可为零;最差的机关甲等以上减为五成五,丙等倍增为百分之六。

草案还明订,应以同官等为考绩之比较范围,各简、荐、委任官,甲等以上不能超过七成五;主管甲等以上不能超过八成五,避免官大的都是甲等,乙、丙等都由基层公务员包办。

此外草案还增订面谈机制,在考绩年度中,一级主管应与受考人就平时考核结果,面谈两次,督促及协助考绩差的人及时改进。

我国目前有卅几万名公务员,考绩分为甲、乙、丙、丁四等,丙等没考绩奖金,且薪俸无法升级;丁等免职。

不过,铨叙部指出,以往不少公务机关甲等比率超过九成,甚至全部甲等;且曾有一年全国只有三二三名公务员丙等,仅占百分之零点一,丁等更只有三人。很少有公务员因考绩差丢饭碗。

考绩法草案因此明订丙等比率下限,第一次打丙等,留原俸级,并辅导改善;第二次丙等,降一级改叙;第三次应办理资遣或按规定退休。铨叙部七、八月将连办廿场草案说明会。全国公务人员协会理事长陈川青重申,协会要求订出打丙等的具体条件,如迟到早退几次、延迟公文几次等,坚决反对丙等设比率。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硕网网路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09 23:5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1777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