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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le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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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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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9號)早上為了一件狗事,當了"被告" 生平第一次上法院,算是一種經驗也是一種警惕!也學到一點常識
經驗是~原來法院是長這樣,桃園地方法院光偵查庭就有2~30間,而且每間的時間都排得滿滿的,原來以前視為畏途的地方,現在很多人反倒像是走灶咖一樣。

警惕~是警惕我以後做事情要更小心,千萬不要隨便接下"朋友"的委託,即使再輕微的事情都一樣!!誰知到哪天突然翻臉不認帳外,還會反咬一口。

常識~原來刑事案件沒有"原告"只有"被告"跟"證人",那怕今天是你去報的警將來上法庭也是以"證人"的身分 還有 !侵占遺失物是公訴罪~

所以小朋友 撿到不管是貓狗還是錢 記得送到警察局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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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這件事應該已經沒事了!!!我不論在臉書上或是論壇上po的事件文,內文沒有任何誣衊!詆毀任何人的話!!在上面留話給我建議或是加油打氣的各位不論是認識我的或是不認識我的朋友!!均就文論事也沒有做任何的人身攻擊!! 不過如果"被有心人"看到還想在上面挑釁造成大家的群起圍攻!!!!試圖製造我毀謗的假像!!相信即使再到法院!!檢察官一樣會還我清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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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大大給的意見與鼓勵!!尤其是分享那篇 "第一次當被告就上手"的大大!!感謝您的分享猶如給我一顆定心丸!! 表情


時間慢慢過去一切都不過是虛幻到了該幻滅的時候就會幻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0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20 18: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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