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836 个阅读者
命理服务》 数位论命馆 | 免费排盘 | 星侨易学 | 五术书籍 | 线上论命 | 影音论命 | 八字命书 | 星座分析 | 孔明神数 | 周公解梦 | fackbook 粉丝专页 |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damlee9 手机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贴图天使奖 社区建设奖
头衔:                       &n ..                       &n ..
风云人物
级别: 风云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353 鲜花 x74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分享] 无为法须从有为法做出
(一)无为法须从有为法做出,即以无为法为目的,借有为法作路径。
若只认无为,鄙弃有为,是自绝也。若着于有为,不知无为,是又自画也。
前者,所谓执性废修,后者,所谓着事昧理。

(二)修有为法而不着,便是无为。除此,别无所谓无为法也。
如金刚经云,实无众生得灭度,当自度尽众生出。于法不住,当自行于布施出。
夫「度众生」、「行布施」,有为法也。「无灭度」、「不住法」,无为法也。
然则无为法,如如不动,非因缘所生,本不可说,尚不可名为一,
云何说有六种?唯正由「四所显示」,
故今不妨随着能显之有为,略说所显之无为法有六种差别。
http://www.minlun.org.tw...-14/21.htm


虚拟的世界虚拟的心年轻的宇宙年轻的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09 23:4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0089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