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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0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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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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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OO女  因與鄭姓同居男友分手後,害怕前男友用電腦裡的「私密照」向她勒索,竟找鎖匠打開鄭男家大門,潛到其屋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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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25 00:01 |
armychin 手機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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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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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女 找鎖匠打開鄭男家大門,潛到其屋內將電腦主機偷走。
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且無適用之阻卻違法事由。
主觀上 OO女 對搬走的行為有所認知,其對行為之結果是為保護自己名譽與隱私。並沒有想要自己持有此電腦(意圖);僅為刪除不雅照片。

是因為特別構成要件(意圖),不該當.才判無罪嗎??意圖是為達到怎樣的目的。

法官應該00女基於長時間與鄭男相處,對鄭男的怪癖應足以採信。


在錯的時間,遇上錯的人,勿成孽緣。
在錯的時間,遇上對的人,彼此無緣。
在對的時間,遇上錯的人,情有可原。
在對的時間,遇上對的人,尊重惜緣。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25 01:05 |
kai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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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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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區: 國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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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的依據,在於沒有犯意(不是故意的),就是沒有犯罪的故意,所以不構成犯罪。一般而言,一個行為要認定為構成犯罪,要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此時必須具備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以本案為例,本案涉及的是刑法第320條的「普通竊盜罪」。
依據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竊取他人動產就是客觀構成要件。換言之,未經他人同意而擅取他人的物品,就符合客觀構成要件了。但是,光是符合客觀構成要件,還不能夠構成犯罪。就本案而言,還要判斷是否符合主觀構成要件。
本案的主觀構成要件,必須具備故意與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之意圖。依據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明知而且有意使其發生,才會構成犯罪。
綜上所述,是不是偷竊時只要抗辯「絕對沒有偷電腦的意圖」就什麼事都沒有了?事實上,有無犯意,法官會綜合一切情事來判斷。以本案為例,潛到鄭男其屋內將電腦主機偷走,只是想將電腦內的私密照片跟影片刪除,保護自己名譽與隱私權,可知該女的確無竊盜的故意。
所以,並不是所有的偷竊案件都可以用「沒有犯意」來脫罪,法官還是會斟酌所有證據後,再判決是否有罪。

如果有犯意基礎, 本案將觸犯刑法以下幾罪:
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此文章被kai709在2012-11-25 01:13重新編輯 ]


積極的人像太陽,照到那裡那裡亮;消極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每天開始寫國考日記即讀書進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進行國考之路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25 01:08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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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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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謂有無竊盜意圖所指的是將電腦利用非法手段且有據為己有之意思(不法所有意圖)

而被告所刪除的影像(電磁記錄-323立法理由)並不是竊盜罪的犯罪客體(財產)-只可能359

所以,就被告主張,在客觀構成要件就有可能不成立了,更無所謂後來的不法所有意圖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26 11:04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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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依照社會一般人對這種事的觀感的話
和親密愛人拍拉親密照片或私密照片 應該不會有人想要讓它見光吧
以目前台灣風氣來說 還是相當重視這一塊
侵入住宅而竊盜 , 從一重論處 竊盜 ,竊盜部分判處無罪 ,是以無不法所有意圖 無竊盜故意 竊盜構成要件不該當做立論 .   但為何在竊盜無罪後,不另審究侵入住宅部份, 是因為欠缺訴訟條件 ,亦或是是以訴訟單一性 而未論 ,這部份小的不清楚 請諸位前輩指導一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2-01 05:47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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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hl651029 於 2012-12-01 05:4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如果依照社會一般人對這種事的觀感的話
和親密愛人拍拉親密照片或私密照片 應該不會有人想要讓它見光吧
以目前台灣風氣來說 還是相當重視這一塊
侵入住宅而竊盜 , 從一重論處 竊盜 ,竊盜部分判處無罪 ,是以無不法所有意圖 無竊盜故意 竊盜構成要件不該當做立論 .   但為何在竊盜無罪後,不另審究侵入住宅部份, 是因為欠缺訴訟條件 ,亦或是是以訴訟單一性 而未論 ,這部份小的不清楚 請諸位前輩指導一下

告訴部分
有無告訴不可分問題?就告訴言,係犯罪被害人,向追訴機關為追訴犯罪之意思表示,及述明犯罪事實已足,故就整體言,其告訴應包括侵入住居部分...即全部告訴,而無不可分問題

提起公訴部分,有無公訴不可分問題?就犯罪事實係侵入住居而為竊盜行為,依法條競合關係,加重竊盜>竊盜,應以加重竊盜起訴,
就加重竊盜部分觀之,單一性之判斷,被告單一,且犯罪事實為實質上一罪,是為案件單一,起訴範圍與審判範圍一致,故起訴加重竊盜,無公訴不可分問題...

因為起訴加重竊盜已包括侵入住居部分,故不另起訴侵入住居部分,以避免重複評價...


[ 此文章被kino在2012-12-03 18:59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2-01 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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