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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4767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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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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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未滿十八網路亂po文法律問題
我一個好朋友是女生
他在國中應該是好奇還是怎樣
po好玩的

據說是她在網路上po文
說要援交..
要賺錢的意思..

之後就沒理他了

隔一段時間後被網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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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a124767598在2012-11-30 21:57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30 17:39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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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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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被通報列管了吧,不過只是PO援交就被抓,李組長都覺得不可思議,想必案情並不單純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56條(緊急保護、安置之處理)【相關罰則】第一項各款~§101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
  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必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
第57條(緊急安置及延長期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30 21:08 |
a124767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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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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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通報列管是什麼意思呢?

據我所知
是說她在網路上亂PO文
觸法了..


安置幾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30 21:18 |
mi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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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洽詢一下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大學法律服務....等
他們可能有比較正確詳細的幫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2-01 15:03 |
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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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十八條
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該兒童或少年無從事性交易或從事之虞者,應裁定不予安置並交付該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
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該兒童或少年有從事性交易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裁定將其安置於中途學校,施予二年之特殊教育:
一、罹患愛滋病者。
二、懷孕者。
三、外國籍者。
四、來自大陸地區者。
五、智障者。
六、有事實足證較適宜由父母監護者。
七、其他事實足證不適合中途學校之特殊教育,且有其他適當之處遇者。
法院就前項所列七款情形,及兒童或少年有從事性交易之虞者,應分別情
形裁定將兒童或少年安置於主管機關委託之兒童福利機構、少年福利機構
、寄養家庭或其他適當醫療或教育機構,或裁定遣送、或交由父母監護,
或為其他適當處遇,並通知主管機關續予輔導及協助。

第 29 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結論:網路上別亂post文自找麻煩。


I'm back.
對傳統觀念持批判精神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1-30 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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