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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小嚴 於 2012-12-13 12:46 發表的 : 對於攻擊型緊急避難所保護之法益須明顯大於所犧牲之法益就強制罪而言其保護法益為被害人意思決定之自由故有關人性尊嚴又人性尊嚴之位階約與重大身體法益同是以生命法益非顯然高於人性尊嚴不得主張緊急避難就傷害罪而言保護法益為身體之完整性不涉及意思自由故無人尊嚴問題復因生命法益顯然大於一般身體法益故可主張緊急避難個人淺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