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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成1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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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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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教刑法概念
甲教唆乙杀害甲父
乙-----271
甲是2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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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2-21 01:57 |
cloudfree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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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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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楼主问题应是在于「身分犯」

身分犯有两种,一种是纯正身分犯
意即具有该身分始有可能犯下该罪
如渎职罪章(120到134)
另一则为不纯正身分犯
即使不具有该身分,亦有可能犯下该罪
只是因为被告具有该身分而有特别处分
例如本题之272即是

不纯正身分犯应视为加重处分要件
于三段论法有责性阶段检查
因此,只有在前面的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皆符合
亦即原本的罪构成后始有检讨身分的问题
而此有责性依个案讨论,不因共同犯罪而一同成立或一同不成立

因此本题中若甲乙二人均成立271
甲将因被害人为其父而成立272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2-21 03:07 |
小严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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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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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共犯(教唆'帮助犯)采限制从属性理论,亦即仅须亲自实行犯罪之人构成要件该当,且无阻却违法事由,即告成立,不因实型犯罪之人是否具备责任能力而有不同。
2.刑法上加重减轻要件区分为构成要件加重减轻及罪责加重减轻,前者共犯及共同正犯
应论与相同之刑,后者共犯及共同正犯仅论以基础构成要件,本案272条之身分系属罪责
加重要件。
3.参酌刑法第31条第2项之规定,是以甲分别论以272条之教唆犯及帮助犯。

浅见,酌参。


-----------------------------------------------------------------------------------------
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2-12-21 12:57 |
曹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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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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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教唆乙杀害甲父.甲帮助乙杀害甲父
甲可能成立272条教唆.帮助共犯.乙可能成立272条正犯?
1.按刑法第29条第二项"教唆犯之处罚以其所教唆之罪处罚之",刑法第30条第二项帮助犯之处罚,得按正犯之行减轻之,"若不审主观要素单纯以客观面上来看",我国共犯采"共犯从属性"原则故正犯犯其所罪共犯依正犯之罪论处。
2.若甲"不知"所教唆、帮助正犯乙杀其之人为自身父亲则该当271条教唆、帮助共犯,若甲"知与欲"均以满足所教唆乙杀害甲父,甲乙均成立272条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甲为272条教唆帮助共犯.乙为272正犯。


以上仅供参考


[ 此文章被曹悔在2012-12-24 15:04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2-12-21 1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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