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76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lofa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小說][愛情] [轉貼]戀愛要談多久
文/彗雅


太多時候,所謂遺憾的鴻溝只需從跨出一步開始,無需執意與遺憾調閃電結婚的戀人通常會引來旁人側目的眼光,認為“閃電”是倉促決定的成果、是另有隱情的後果;旁人就是不肯輕易相信愛情在閃電新人之間已經開了誓言的花、結了永恆的果。

如果一份感情維持起來很容易,彼此之間不須牽就、沒有勉強、也沒有壓力,那麼這份感情能夠長久的機會就很大;這種感情往往平淡無奇,就像喝白開水一樣自然。一對個性、興趣、嗜好、習慣全都密切融合的戀人,就像遇見了另一個自己般的喜悅;閃電結婚步入禮堂也是很自然的結果。閃電結婚而且維持長久婚姻的成功率也是有的,因為他們可能正是碰對了一個真正適合的人。

而相對的,即使一對愛情長跑多年才結婚的戀人,也還是有可能以離婚收場;因為情侶交往時間的長久,和感情的成熟度不一定成正比。談戀愛又不是煮滷蛋;蛋能夠越滷越香濃,戀愛卻可能越談越回頭。但是,一場戀愛要談多久才算成熟?以“質”來衡量,還是以“量” 來計算?恐怕除了當事人之外,任何局外人都無法理解。

一份需要長久經營才能有結果的感情可能正是一場“不對”的戀情。戀人們因為個性等各方面的懸殊太大,而導致彼此之間需要長久的時間去調適;可能是人不對、時間不對、空間不對、年齡不對、心理成熟度不對;越是不對的戀情,越需要長久的時間去經營。兩個不對的人在一起久了,會演變成一種「習慣」的感覺;習慣有他陪、習慣和他吵架、習慣他的聲音、習慣他的脾氣;「習慣」,磨掉了彼此個性上的尖刺、「習慣」,也掩蓋住彼此不適合的事實。這種模式,拖久了也就莫名其妙地變成了“感情”、變成了一種自欺欺人的“虛情”。一場戀愛如果談得太久,談得彼此之間失去了吸引力、信賴感、以及相處的能力,那麼愛情就有隨時分裂崩塌的可能。

但,什麼才是“對”的人?古時講求「門當互對」,今日則沒有一定的標準可言。以世俗的現實眼光來看,女人要一個英俊、多金、有房、有車、有美好“錢”途,最好是沒有雙親要奉養的男人;而男人要一個溫柔、美麗、嫻淑典雅的女人,她最好還能有份收入不錯的工作。以脫俗的感性角度而言,一對能夠心靈相契,有共同嗜好、共同目標的“搭擋”,就是一個“對”的另一半。

然而,世事總難兩全,一對雙雙追求藝術理想的搭擋不一定能顧全現實生活的開門七件事;而一對財迷心竅的搭擋也不一定能擁有心靈上的契合。要現實亦或理想?個人心中必須擁有一支秤錘來客觀、準確地衡量:以世俗的眼光量量自己的條件和本事;以感性的角度秤秤自己的才能和心地。若在世俗和感性的分數都是上品,也才有資格去 “挑選”別人;反之,則必須謙虛誠懇地、實實在在地去“追求”別人。挑選是以在上位者的角度分析,而追求是以在下首者的態度處世;婚前的感情沒有法律可以保障,故世間男女都必須謹慎為之。

人常說「你的蜜糖可能正是他的毒藥」。遇見了不對的人,要「快刀斬亂麻」;遇見了對的人就要好好愛護珍惜,「擇汝所愛,愛汝所擇」;別和別人比較,也別理會別人的眼光,戀愛要談多久,自己高興就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5-01-20 04:06 |
~瑄瑄~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戀愛...會談多久...自己也不知道...

再一起越久...習慣就漸漸佔據兩人的心...

分不清是愛...是習慣...還是依賴...

總之~順其自然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5-01-20 12:55 |
d222866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人與人之間 還是不能強求的

喜歡之後變成愛

愛之後又便成了習慣

很難說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8-01-04 17:2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114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