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94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8910326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民法] 法律行为之意思表示(3题)
1. B向A购买喷墨印表机,A误取雷射印表机交付,请问A在法律上应该如何主张始能取回交付错误之雷射印表机?假设B已经将雷射印表机转卖给C,A可否向C主张取回?试分别说明之。

拟:
A误取雷射印表机交付,亦即如果A知道自己拿得是雷射印表机就不会把它交付给B。而印表机究竟是雷射或是喷墨式在本案交易上系属重要,故此错误依照民88 II 属于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标的物同一性之错误)。而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依照民法88 I ,表意人得撤销之,但需以其错误货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过失为限。所以A需要证明拿成雷射印表机而交付给B的物权行为之错误非属A自己的过失,才可依照民法 88 I 撤销之。

又假设B已经把雷测印表机转卖给C,A的意思表示内容错误如依照民法88撤销,依照民法91,对于受损害之相对人(B)或第三人(C)应有损害赔偿责任。但以受害人(BC)非明知或是非可得而知者为限。

2.AB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将A所有之土地出卖与B而订立甲买卖契约,并将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给B。不久后,B死亡,B子C办理继承登记。(C不知情)请问:
(1)假如C把土地出卖给D,A得否向D请求返还该土地?
(2)假设C把土地出租给E,A得否向E请求返还该土地?

拟:
AB间通谋虚伪之意思表示依照民法87 I 为无效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2 00:20 |
kino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8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里有考古题拟答http://www.get.com.tw/get...xam1.htm#2
楼主可以针对写作格式及写作方法作研究...
一般老师会教三段论法,民法解题模式用三段论+请求权基础去解分数会比较高
http://ap6.pccu.edu.tw/Encyc....asp?id=8962
http://www.wretch.cc/b...o/9911673

1. B向A购买喷墨印表机,A误取雷射印表机交付,请问A在法律上应该如何主张始能取回交付错误之雷射印表机?假设B已经将雷射印表机转卖给C,A可否向C主张取回?试分别说明之。
81年台上字第322号
惟民法第八十八条所定「表意人若知其情事,即不为意思表示」,系指表
意人虽知表示行为之客观意义,但于行为时,误用其表示方法之谓。亦即
表示方法有所错误,以致与其内心之效果意思不一致,如欲写千公斤,误
为千台斤是。被上诉人既未主张其签订同意书时,就所同意分配遗产之表
示方法有误写之情形,而系主张误信遗嘱有效而签订同意书,其非表示方
法之错误,自无许其援用民法第八十八条撤销意思表示之余地.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2 14:14 |
s8910326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喔 我知道网路上可以找到一些拟答
可是如果直接看答案的话怕会影响思绪
而且我也想把我自己还没看过拟答的思路写出来,大家集思广益一起思考看看
或是有其他可以改进 或是 多种解法 也都可以一起讨论

希望大家不要嫌弃....
而且有时候看板上的大家写的文章会比看网路的解答来得更清楚哩!
下次我会用板大您连结中的写法来修正看看

感恩喔


[ 此文章被s8910326在2013-05-02 20:30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2 20:2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672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