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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許軒維 於 2013-08-11 02:03 發表的 民法孳息的問題~完全不懂: 到引言文
程怡老師書上寫的:

天然孳息之收取,由權利人於權利存續問題,取得與原物分離的孳息。如權利人所種的果樹,在權利存續期間,所有採取的果實,均屬天然孳息,而歸權利人所有。至於有收取權利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間另有約定外,為物之所有人所有

如:甲承租乙之土地種植果樹,樹上果屬乙所有,蓋果實收取前仍為土地之成分而屬乙所有,唯甲有收取權,可取得分離後果實之所有權

上面寫收取權利之人為物之所有人所有~~

為什麼甲有收取權呢
民法是契約自由精神,除非違反民71~73
第 66 條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由上可見果樹未分離,不管誰種-屬地主.
(收取權利之人為物之所有人所有)-不要看到所有人就想到地主,
這要先看租賃契約除了雙方約定地主收取,不管約定.沒約定(依法)由承租人收取.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8-13 06:21 |
davidd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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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問題:天然孳息之收取,由權利人於權利存續期間,取得與原物分離的孳息。如權利人所種的果樹,在權利存續期間,所有採取的果實,均屬天然孳息,而歸權利人所有。至於有收取權利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間另有約定外,為物之所有人所有


簡單說明:

1. 天然孳息之收取,由權利人於權利存續問題:此處所說之權利人與所有人並不一定是同一人,若土地所有人種植果樹,天然孳息屬於土地所有人,若土地承租人種植果樹,則在權利存續期間(租約期間),天然孳息屬於承租人,均符合『歸權利所有人』之規定。

2. 至於有收取權利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間另有約定外,為物之所有人所有:此處所說之有收取權利之人與所有人並不一定是同一人,除法定(法律另有規定)或意定(當事人間另有約定外)外,天然孳息為物之所有人(土地所有人)所有。

請參考!!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8-21 1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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