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03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moung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小说][分享] 高跟鞋迷思(转贴)
转贴/圻愿


不知道何时开始流行起女生要穿高跟鞋才叫做时尚女性,现在走在外头常常看到20岁到40岁左右的女人脚上都穿着各种不一样型式的高跟,这让我不禁想起了古代裹小脚的习俗。

这个习俗好像是从五代开始的;一些学者经研究指出,中国古代女子缠足兴起于北宋,五代以前中国女子是不缠足的。宋代诗人苏东坡曾专门做《菩萨蛮》一词,咏叹缠足。

「涂香莫惜莲承步,长愁罗袜凌波去;只见舞回风,都无行处踪。偷立宫样稳,并立双跌困;纤妙说应难,须从掌上看。」这也可称之为中国诗词史上专咏缠足的第一首词。

应该看到,缠足诗的写作是以缠足习俗的出现为依存条件的,这说明,宋代确已出现缠足习俗。

到南宋时,妇女缠足已比较多见,甚至南宋末年时,「小脚」已成为妇女的通称。但在南宋时代,妇女缠足还并不普及,缠足者主要限于上层社会,在社会观念上缠足尚未达到人人接受的地步。同时,缠足的风俗是由北方传到南方的,大约是在宋室南迁之时。

一直到满清的时代,缠小脚的风俗更是风行,原本满清是极力反对民间缠小脚的,但是民间风行之盛,于是到康熙七年(1668年)只好罢禁;在清代社会各阶层的女子,不论贫富贵贱,都纷纷缠足。甚至远在西北、西南的一些少数民族也染上了缠足习俗。与此同时,女 子小脚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崇拜与关注。这一时期,脚的形状、大小成了评判女子美与丑的重要标准,作为一个女人,是否缠足,缠得如何,将会直接影响到她个人的终身大事。在当时,社会各阶层的人娶妻,都以女子大脚为耻,小脚为荣。「三寸金莲」之说深入人心,甚至还有裹至不到三寸的。以至出现女子因脚太小行动不便,进进出出均要他人抱的「抱小姐」,而且这样的女子在当时还挺受欢迎的。

对照一下现在穿高跟鞋的风气的确很像当时,在许多人的观念上,似乎穿上高跟鞋有种尊贵的感觉,也有许多男人很喜欢自己的另一半穿着高跟鞋,似乎穿着它能够更衬托出女性走路婀娜多姿的美丽,许多企业跟百货公司也将这项列为上班的必要配备,一直到现在从来都没有人怀疑过它的存在其实对女人是一种无形的控制。

它有好处自然也有坏处,有许多熟女常常穿着它到处走动,不仅工作上需要,出外为了好看也穿上它,造成拇趾内翻,不但走起路来不舒服,也很不美观;而且穿高跟鞋会破坏身体的稳定度,不但容易绊倒扭伤,下半身的肌肉也会为了保持平衡而过度紧绷,进而引起酸痛,严重一点甚至会造成内外踝骨折。要是时间久了,会造成腰背部肌肉的韧带劳损,并且会产生慢性腰痛和髋、膝、踝关节疼痛,也很容易引起脚掌畸形及发炎。

谁说女性已经从父权社会中慢慢解放的,从我们生活中习以为常的事物就可以窥探出女性还是在这社会受了许多限制的,所以各位女人们,仔细想想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4-06 07:23 |
Ivon 会员卡 葫芦墩家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个人商品
特殊贡献奖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验证会员
级别: 荣誉会员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8 鲜花 x1423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moung于2005-04-6 07:23发表的 高跟鞋迷思(转贴):
转贴/圻愿


不知道何时开始流行起女生要穿高跟鞋才叫做时尚女性,现在走在外头常常看到20岁到40岁左右的女人脚上都穿着各种不一样型式的高跟,这让我不禁想起了古代裹小脚的习俗。

.......
有时候穿自己喜欢的鞋子对自已也会有一点好啦
但是有时候鞋子也别买太多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9-01 17:0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321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