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06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2584plo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鮮花 x3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常識] 何謂正常血壓
血壓正常的人﹐其平均血壓值也將隨年歲增長而上升。
而同齡的男性和女性的平均血壓也會有差異。
二十歲至三十九歲期間﹐男性的血壓值較高﹐
而中年以后(四十五歲以上)﹐則女性的血壓值較高。

正由于血壓值會因年齡、性別及個人差異而不同﹐
因此想要區分其正常或異常﹐是很困難的。
直到現在。仍有很多學者對正常血壓值的範圍﹐提出不同的看法。
而在此我們是以世界衛生組織(WHO) 的專門委員會所定的基準為原則。

根據WHO的基準﹐正常血壓上限是﹐
最高血壓在一百三十九毫米以下﹐
最低血壓在八十九毫米以下。

同時﹐明顯區分高血壓的範圍為﹐
最高血壓一百六十毫米以上﹐最低血壓九十五毫米以上。
而介乎正常血壓和高血壓的血壓值範圍﹐稱之為境界高血壓。
即最高血壓一百四十至一百五十九毫米﹐最低血壓九十至九十四毫米﹐
這個範圍就是境界高血壓。

不過﹐這個血壓值範圍﹐只是一個概略的基準﹐
還應考慮年齡、性別等因素。
所以﹐假如測出最高血壓是一百六十毫米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收集999朵鮮花   (27) 點我送愛心給我  

請別再用小人作為只叫人更唾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 | Posted:2004-11-15 11:48 |
2584plo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鮮花 x3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2004/10/18 12:16


記者林嘉生/台北報導

別以為您沒有高血壓!過去收縮壓大於140,舒張壓大於90,才算是高血壓,不過,根據美國最新修正高血壓指引標準,收縮壓大於120,舒張壓80。而介於新舊標準間,則是必需小心的「高血壓危險群」。醫師提醒,這個標準雖還不到吃藥的地步,但是應該開始注意飲食型態,預防心血管疾病發生。

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院長陳志鴻表示,過去高血壓是指收縮壓超過140,舒張壓超過90,而最新的高血壓指引中,改為收縮壓大於120,舒張壓80,而收縮壓在120到139, 舒張壓在80到90間,就被視為高血壓的高危險群。

陳志鴻說,血壓升高到115、75時,心血管疾病發生率就會開始升高,而且慢性高血壓通常沒有明顯症狀,因此如果有頭痛,頭暈,流鼻血的症狀,更要注意自己是否有高血壓。

根據統計,目前心血管疾病用藥量,佔台灣藥品銷售5分之1,是國人用藥首位,顯示高血壓罹患率已漸升高,提醒您不可不慎。

高血壓是目前最常見的疾病之一,它會造成動脈硬化,而這種動脈硬化是全身性的,因此高血壓會增加您罹患心血管疾病(如狹心症、心肌梗塞、心臟衰竭、腦中風、眼底病變)及腎臟病變等之危險性。根據臨床研究顯示,有效的控制血壓,可顯著地降低這些併發症之產生。

治療高血壓的目的在預防因高血壓所引起的心血管及腎疾病之罹病率及死亡率,因此在治療高血壓時,除了降低血壓外,還需控制其他引起心血管疾病之危險因素,如血脂異常、抽煙、糖尿病、缺少運動及肥胖症等。

高血壓之治療,可分為藥物及非藥物治療。非藥物治療亦即生活型態之改變,包括減輕體重(如果體重過重)、限制鹽分之攝取、規則之有氧運動(每週3-5次,每次30-45分鐘輕快走路)、避免過量飲酒、戒煙、攝取高纖低脂食物及練習放鬆自己等。

「預防勝於治療」,尤其在有高血壓病史家族史的人,應早期定期監測血壓,若已知患有高血壓,應注意改變生活型態,並遵守醫囑,按時服藥,並隨時與醫師討論病情。唯有病人與醫師良好的合作才能將血壓控制在理想範圍內,才可減低心血管合併症的發生。


收集999朵鮮花   (27) 點我送愛心給我  

請別再用小人作為只叫人更唾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 | Posted:2004-11-15 11:4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286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