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07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北北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发文大师奖 创作大师奖 贴图大师奖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5 鲜花 x90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股票][台湾] 36号公报
【资料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北北在2005-08-01 13:28重新编辑 ]


不要问:「自己得到些什么?」应该问:「自己付出过甚么?」
不要问:「自己有甚么信仰?」应该问:「自己有甚么善行?」

如去如来‧来去自如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亚太线上 | Posted:2005-07-30 13:57 |
阿仔仔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SEE... SEE@@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0-03 22:43 |
jong_ren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Re:36号公报.......参考资料2005/09/22 经济日报
会计研究基金会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执行长张仲岳昨(21)日说,财务会计准则第36号公报明年实施后,公司发行的「特别股」必须由股东权益改列负债,可以「见山是山,见水是水」变成「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来形容。「股东权益不再是股东权益,可转换公司债也不再是可转换公司债,」他大胆预测:「未来没人要发行具有负债性质的特别股了!」

张仲岳说,以美国为例,2003年FAS第150号实施之后,就没有公司再发行特别股。第36号公报规范,企业在原始认列金融商品时,就是发行的那一刹那,只要未来「有一点点可能」要为此支付现金,就必须列为负债。

如果企业以股做债,拿股票做债务的清偿工具,如果偿还的股数会随公司股价变动,就是负债,以认股权来说,「若公司20块以上就认,20块以下就不认,那就不是权益,因为没有『休戚与共』!」他指出,只有在股权和金额(认购价)都确定的情况下,对发行人来说才是权益。

公报也规范,有强制赎回或可卖回的特别股,未来有支付现金的问题,要列为负债,「却漏掉可买回的特别股部分」,张仲岳补充,依财会准则委员会内部决议,决定可列为股东权益。

更复杂的是,属于混合商品的可转换公司债要拆成两块来算,发行时就要区分成负债或权益,而且先决定负债组成要素,再决定权益组成要素,「比如甲公司只有发行不具转换权的公司债只收80元,今天以溢价105元发行可转债,它的股东权益即两者相减为25元。」

如果站在投资人的立场,张仲岳提醒,「作法刚好相反」,要先算衍生性商品的部分,再算负债,只是会产生和发行人的计算结果不同的问题,「这是必然的矛盾,数字一定不一样,只要接近就好。

张仲岳说,第36号公报的出现,让第27号公报「作古」,解决了「不让股东结构虚胖」的问题,却制造出其他问题。财会准则委员会跟台湾七家有发行特别股的公司交换过意见,业界人士紧张地说,把特别股放在负债,有违「信赖保护原则」。考量到贸然实施会让企业有太大经济影响,所以也有了过度性条款,在公报生效前发行的特别股就「既往不究」了,可以不必列在负债栏,「还有三个月时间。」张仲岳开玩笑说。



「34号公报和36号公报是连体婴,两者相辅相成,不能只读一个公报。」张仲岳强调,明年1月1日,两个公报同时生效,第34号公报着重金融商品的会计处理,以投资人的角度订定,只资产和负债两种;第36号公报讲的是金融商品的表达与揭露,较着墨在发行人,除了资产和负债,权益也在讨论范围内。

虽然公报内容和部分相关法律抵触,但是它是「不负责的」,它只管报表,有股票权的特别股列为负债,但是照公司法规定,它的权利义务不变,仍然有表决权。乍见第36号公报的规定可能不习惯,张仲岳说,久了就会「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0-05 11:4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936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