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897 个阅读者
命理服务》 数位论命馆 | 免费排盘 | 星侨易学 | 五术书籍 | 线上论命 | 影音论命 | 八字命书 | 星座分析 | 孔明神数 | 周公解梦 | fackbook 粉丝专页 |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joery520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修道] 八关斋戒
「八关斋戒」是:

不杀生──不起心、不故意杀害有生命的众生,包括人及其他动物。
不偷盗──别人的东西,未经他同意,不得加以取用,否则便是「偷」与「盗」。
不淫──完全断绝男女身心的接触,保持身心清净。
不妄语──不说虚妄不实的言语,如谎话、骂人、令人想入非非等不当的话。
不饮酒──包括所有的酒,及任何会醉人的饮料都不喝。
不着香华鬘、不香油涂身──身上不插花、不挂花环,也不擦香水及胭脂等。
不歌舞娼妓、不故往观听──不从事唱歌跳舞等娱乐,也不故意去听别人唱歌跳舞、或其他娱乐。
不坐卧高广大床──不在豪华高大的床上坐或睡。
不非时食──过了中午之后,当天就不再吃食了。

以上是前八条为戒,后一条──不非时食,属于「斋」,所以称为「八关斋戒」。

八关斋戒的含义
「八」是指「八关斋戒」共有八条戒;「关」是指这八条戒,能够关闭造恶、及堕落恶道,进而关闭生死之门;「斋」是身心清净;「戒」是一种身心的规范。

八关斋戒,前五条除了不淫之外,与五戒相同,后三条则是出家沙弥的沙弥戒;「不非时食」为佛教出家者的饮食习惯。因为,过午不食,能减少贪欲、令身心轻安,易于修行用功。
「五戒」是人身的保护符,换句话说,守持五戒能够保护人身,于生死轮回中不会失去人身。试想,一个不会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的人,他还有恶可造吗?六道轮回对一个持守五戒的人,是不存在的,他只有生死轮回──死后再出生为人。

「八关斋戒」包含五戒,自然具有五戒的功效与功德。更何况,由五戒的不邪淫,在八关斋戒里,提升为不淫,自然是向解脱生死迈出了一大步。

饮食与淫欲,是众生生死轮回的两大助缘,孔子说「食、色,性也」。
「八关斋戒」是在家人趣向出家的一种尝试与薰陶。所以,它规范了饮食的适当减少──不非时食,并断除了淫欲──不淫及身上不插花、不挂花环,也不擦香油、香水,及抹胭脂,也不睡卧豪华大床。一切以简单、适当为主。

用现代的话来说,在家居士在家里受持八关斋戒时,不要看电视、听广播里的娱乐节目,如果是夫妻,晚上要分房睡;中午过后,到第二天天亮前,不可以再吃食物,如果肚子饿得难受,可以喝果汁等饮料,这是生活上应注意之事。

那么,受持八关斋戒的一日一夜里,要做什么呢?除了晚上睡觉之外,白天可以用功。如看经书或诵经,可以礼佛、可以坐禅、可以念佛,看自己适合哪一种方法用功,就采用哪一种方法用功。

什么时候受「八关斋戒」?
传统上,佛教徒习惯在每个月的六斋日受。
「六斋日」即农历每个月的初8、14、15、23,以及月底的最后两日。

受八关斋戒的注意事项
(1)八关斋戒,不得自受
八关斋戒依照规定,必须向出家五众:比丘、比丘尼、沙弥、沙弥尼、式叉摩那等求受,是不可以自受的,除非方圆百里内都无出家法师,才可以在佛像前自念受持。

只要有出家法师传授,在寺院里、在自己家里,都可以受八关斋戒。

(2)不得受八关斋戒者

八关斋戒只有人类可受,其他动物是不能受持的。另外,犯了五逆重罪──杀父、害母、杀阿罗汉、破和合僧团、出佛身血者也不能受。还有,坏出家净行者,外道盗法者,也不能受。受了也不能得戒(得不到八关斋戒的利益)。

(3)舍戒方法

八关斋戒只有一日一夜,到次日天亮戒自然消失。如果在这一日一夜中,发生其他事故,致无法受持时该如何?佛制可以舍戒,不可守而犯戒。如何舍戒呢?

只要向一个听得懂你话的人说一声,戒就舍掉了。例如:饥饿难耐或胃病发作,必须饮食时,只要向一人说:「我现在肚子有问题,必须吃食,我要舍八关斋戒」。如此,八关斋戒便舍掉了。或者其他的戒条,因某种缘故,一时无法守持,就向一人说:「我要舍八关斋戒。」如此,八关斋戒便舍掉了。当然,非不得已,不要轻言舍戒。受戒有受戒的功德,舍戒后功德就没有了,岂不可惜!

受持八关斋戒功德是很大的。

《十善戒经》中说:受八戒斋功德有:1不堕入地狱;2不堕入恶鬼;3不堕入畜生;4不堕入阿修罗;
5常生人中,正见出家,得涅盘道;6往生天上,恒修梵行;7值佛出世,请转法轮,得无上正等正觉。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11-18 20:0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1312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