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54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D遠在天邊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判決離婚很難嗎?
我想請問一下
台灣要判決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美國 | Posted:2007-01-16 03:49 |
fanny1803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說難其實也不難

主要是看主張的理由是什麼?

如果遠走他鄉,顯然是不會回來,可以用惡意遺棄請求判離
如果人家是工作調到國外,這樣就不行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01-16 07:24 |
SD遠在天邊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那若是屬於惡意遺棄的話
金錢方面是怎麼判法阿
如果男方的財產在國外
那女方有可能會a的到他的錢嗎?
(講A有點難聽,但大概就那意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美國 | Posted:2007-01-16 14:17 |
rt8001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9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SD遠在天邊於2007-01-16 14:17發表的 :
那若是屬於惡意遺棄的話
金錢方面是怎麼判法阿
如果男方的財產在國外
那女方有可能會a的到他的錢嗎?
(講A有點難聽,但大概就那意思)
坦白說,有難度,不過你必須堅持否則不ㄧ定拿的到。


點下面的連結就是對我最大的回饋,並不花你半毛錢
http://bbs.mychat.to/index.php?u=200012
請支持小弟開版(有關社區管理或社區生活上的相關問題回覆)
http://bbs.mychat.to/read.php?tid=595610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7-01-16 22:57 |
SD遠在天邊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喔 我只是擔心說是不是提出離婚的就會被另依方分財產之類的
那如果沒有財產糾紛的話 就只是身分改變而以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美國 | Posted:2007-01-17 13:54 |
rt8001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9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SD遠在天邊於2007-01-17 13:54發表的 :
喔 我只是擔心說是不是提出離婚的就會被另依方分財產之類的
那如果沒有財產糾紛的話 就只是身分改變而以囉?
妳的部分是對方惡意遺棄妳,妳提出離婚訴訟,妳尚可向對方要求贍養費唷!


點下面的連結就是對我最大的回饋,並不花你半毛錢
http://bbs.mychat.to/index.php?u=200012
請支持小弟開版(有關社區管理或社區生活上的相關問題回覆)
http://bbs.mychat.to/read.php?tid=595610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7-01-22 06:32 |
alily111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請問後來有判離嗎
如果有正常理由~如工作或讀書
是否不得主張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31 14:42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776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