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weifan于2007-07-14 20:41发表的 :
第八十八条
现行犯,不问何人得迳行逮捕之。
犯罪在实施中或实施后即时发觉者,为现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现行犯论:
一 被追呼为犯罪人者。
.......
ok,我就提出来讨论。
1.搜索票制度是否形同虚设?<---形同虚设???从何角度观察?是否可提出讨论??
ANS:就是从这一条(§131)的角度观察: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虽无搜索票,得迳行搜索住宅或其他处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执行拘提、羁押,有事实足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确实在内者。』
第一项已写的很清楚:『虽无搜索票,得迳行搜索其住宅』,再来看第一款:『有事实足认『犯罪嫌疑人』确实在内者』。故,倘甲犯窃盗案而被摄影机拍到,警察仅持有影片资料(犯罪事实)就得进入『犯罪嫌疑人』之住宅入内搜索,所谓事实,指『犯罪之证据』;所谓犯罪嫌疑人,系指有『犯罪之可能』的意思,所以只要警察怀疑,就得以这一条来将侦查程序正当化。请再一字不漏的看清楚条文是怎么写的。
而法务部之解释本身就很抽象『系指一般理性之人依其正常判断,可认为有犯罪证据存在之相当可能性之情形而言』,何谓『一般理性之人依其正常判断』?何谓『有犯罪证据存在之相当可能性』?解释的比法条还抽象。
2.司法院不肯将权力下放? <---旧法之搜索票,侦查中由检察官审查签发,为防止滥行搜索才将审查权回归法院,改由法官保留....为何又云司法院不肯将权力下放??不解!!
ANS:不解?我来解释给你听。这一条是在89年修改的,在这之前,检察官是可以随便羁押犯罪嫌疑人的。为什么最后会修改?那是因为有人提请大法官释宪,宪法已规定得很清楚,行政机关本来就不得随便侵犯人民之人身自由,也就是说,在89年之前,被检察官羁押的那些人,几乎都是『受害者』,一个具有深厚法学底子的司法院,会到了人民声请释宪才知道这条违宪?
在来看刑诉第八十八条。
依林钰雄教授所着『刑事诉讼法(2005年9月4版)』第300页第3段最后一句:『若这时候即时被发现者,为现行犯,『即时』是指时间的紧接性,倘若欠缺即时之要件,仅能以准现行犯论』所以,我不解你说的犯罪后还必须手上持有凶器是从哪里看来的?
再来看本书第301页中间:『此种情形有无必要赋予人人之迳行逮捕权?是否已经过度扩张准现行犯之认定,值得商榷』再来看同页末段:『本法既未将其逮捕限定于无法即时确认行为人身份或行为人有逃亡之虞的情形,亦未加上不及报告逮捕之限制,可为过度扩张不经司法或法定机关依法定程序之逮捕,立法值得检讨。』请再一字不漏的仔细的看一次法条。所以,我不知道你说的只能报警处理是从哪里认定的?
且本书上说,这条法案立法公布时,曾轰动一时,学者们认为过度扩张侦查范围,有侵害人民自由权之虞,立法有待检讨。
综观上述,也就是司法机关宁可错杀一百,也不放过一个的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