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理上谓之「府际关系」,其立法旨趣如下:
1.府际系分治而非管制:
政府与政府间系统治权的垂直分划,基本上系权限的区隔,而非权力的镇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国家发展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固有不同,但皆在提升国家竞争力,满足民众的生活需求,则无二致。地方制度法对于传统的功能论者,祇重视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而忽略上下级政府间,并无尊卑或长幼,却系各有专司,在预期政治组织之分治性,而非上对下之管制性后,府际之合作应由制度面促其实现。政策因府际间之协同一致,事半功倍,形成「统治伙伴」。
2.府际系一体复协同:
府际间工作固有不同,但在单一国之政治社会中,府际系国家之部分,结合后呈现国家之整体,如果分工而不合作,上下机制的一体性将不复存在。地方制度法系位阶仅次于宪法之国家制度基本法或上位法,对于各级政府皆有功能分配或再分配之机制设计,并且重视功能之协同性,机械之互动性,以呈现机制之多元性和发展性。
虽然我也不知道正确的答案 但是上述解释让你参考
公职网吴新村老人的资料也一并参考
10/21 我家老师上课的解答(档案太大所以压成11个档案)
ps:需要11个档案下载后解压缩时间2分钟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