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84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noopy-ap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问法绪问题
94年普考的题目

公务员收取回扣之行为 所犯的罪是 A.强盗罪 B.诈欺取财罪 C.公务员图利罪 D.侵占罪

答案是 D 可是 我觉得是C   怎么会这样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0 (by weifan) | 理由: 呵~~~选择题争议就是这么令人头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25 07:37 |
charles0217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侵占罪:为已有管理之能力,却以不法之手断据为已有!此为侵占罪。
A.强盗罪 B.诈欺取财罪<==这二个答按不可能!
C.公务员图利罪<==http://www.license.com.tw/lawye...index57.shtml
这个我也不太清楚,但与侵占罪差在”有无管理能力”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10-25 07:54 |
y_pien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69 鲜花 x100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答案是C啦...你那题库的答案有错。

『收取回扣』系属『直接图利』之公务员图利罪之态样。答案C为正确。


表情 感谢你的浏览,更感谢你的鼓励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10-25 07:55 |
jalkj2464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8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因为公务员收受回扣是图利他人的行为 不是侵占

侵占只有业务侵占而已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25 08:06 |
x3333x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3 鲜花 x76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就以刑法申论题来说:

「公务员」「收取回扣」之行为 ---> 公务员图利罪


首先,「公务员」这就是一种「纯正身份犯」,要有「绝对的身份」才能成立此罪。

相信公务员之定义,各位朋友应该都很熟了!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25 08:09 |
weifan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社区建设奖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6 鲜花 x19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一题当年答C者也有算分数唷^^

http://wwwc.moex.gov.tw/sp.asp?xdURL=examans/ans_search_result.asp(这个连结可能没有内容,可以去考选部的考毕试题答案选项里找http://wwwc.moex.gov.tw/ct.asp?xItem=2004&CtNode=1309)
http://wwwc.moex.gov.tw/examnew1/94/06/000c02.pdf
(第10题)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7-10-25 08:18 |
snoopy-ap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嗯嗯 了解 因为那是 老师的讲义本 ~
下星期 我会通知老师的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25 08:29 |
juliawan88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刑法   第131 条:
(公务员图利罪)
公务员对于主管或监督之事务,明知违背法令,直接或间接图利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获得利益者

贪污治罪条例   第四条第一项第三款:
(一级贪污罪)
建筑或经办公用工程或够半公用器材,物品,浮报价额,数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另外,

刑法 336条第一项
(公务或公益侵占罪)

行为主体:
(1) 形成物之持有关系时,持有人具有公务员身分, 即因公务上持有之物. 至于为侵占之时是否具有公务员身分则在所不问.
(2) 因办理公益事务而持有公益相关之物,即因公益上持有之物.

行为客体:
(1) 公务上持有之物,乃公务员本其职务关系而持有之物, 不以公物为限.
(2) 公益上持有之物与公益有关之物.

罪数:
本罪为公务员图利罪之特别规定,不另外成立图利罪.


综合上述, 就选择题是选择最为妥适的答案, 吾人以为"C"较为妥适 !!


[ 此文章被juliawan88在2007-10-25 21:47重新编辑 ]


退一步自然幽雅
    让三分何等清闲
        忍几句无忧自在
            耐一时快活神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25 21:0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699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