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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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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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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问地方制度法问题,请高手帮帮忙......
在95年原住民特考四等一般民政选择题第一题问:

根据地方制度法,台北市市议员可以兼任下列何种职务?
A台北市副市长
B台北市里长
C台北自来水事业顾问
D台北市立大学院校教师

考选部公布的答案是D

我的问题是根据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三条 兼任之禁止说明
直辖市议员县市议员乡镇市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务员,公私立各级学校专任教师或其他民选公职人员.....

表情 我真不明白.....个中奥妙何在? 请大家帮帮我....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东森 Cable | Posted:2007-10-26 11:32 |
sam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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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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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兼任即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局域网对方和您在同一内部网 | Posted:2007-10-26 11:57 |
sam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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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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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对不起打太快了
若是兼任教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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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5 (by weifan) | 理由: 感觉有点像在玩文字游戏耶^^~~还满有趣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局域网对方和您在同一内部网 | Posted:2007-10-26 11:59 |
cat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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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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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说民意代表可以兼任各级学校之兼任老师,但是不能兼任专任老师?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东森 Cable | Posted:2007-10-26 2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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