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44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freedomfly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教唆犯是從犯嗎?
1.我在奇摩的知識+看到的,有人說是從犯,有人說不是,到底是什麼呢?

2.我看到一題,覺得很怪,應該題目有問題(我沒打錯喔),大家是否可以幫我訂正一下。
下列何者為正確?
(A)教唆犯為從犯的一種(????)
(B)對從犯之處罰應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C)幫助犯必須以被幫助者知情為條件(X不一定)
(D)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答:(B)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8-01-17 13:01 |
mattyruru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刑法第29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例如:甲教唆乙殺丙,乙為殺人之正犯,甲為殺人之教唆犯,皆依殺人罪處罰。

刑法第28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若有錯誤請指教^^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1-17 13:20 |
black-pokey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修法後.已經沒有從犯.改成共犯.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17 13:43 |
geton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那是舊法的規定啦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17 16:34 |
kola1121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2 鮮花 x14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教唆犯是共犯.法條已經改了,很多考古題答案都沒改,有疑問還是翻一下法條或上網問一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8-01-17 17:53 |
lok7275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4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A)教唆犯為從犯的一種(教唆犯為共犯的一種)
(B)對從犯之處罰應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三十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是得非應)
(C)幫助犯必須以被幫助者知情為條件(X不一定)
(D)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刑法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APNIC | Posted:2008-01-17 21:15 |
cb2556525565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大大無私的分享 表情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02-18 13:42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159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