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65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魔力小樱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关于行政上的强制执行...请问....
我想请问行政执行分为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之执行及行为不行为义务之执行

金钱给付的执行机关为:法务部行政执行署行政执行处



那请问...行为不行为义务之执行的执行机关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01-17 22:36 |
ze2900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5 鲜花 x18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魔力小樱于2008-01-17 22:36发表的 关于行政上的强制执行...请问....:
我想请问行政执行分为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之执行及行为不行为义务之执行

金钱给付的执行机关为:法务部行政执行署行政执行处


那请问...行为不行为义务之执行的执行机关是?????????
.......
参考行政执行法第27条规定(就可解除你的疑惑了)
在一般情形,人民行为或不行为义务,系由行政机关(执行机关)依据法规之授权
行政处分设定之。


[ 此文章被ze2900在2008-01-17 22:57重新编辑 ]


别让自己太完美
给自己20%缺点
别让自己太执着
给自己20%随风漂流 . .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1-17 22:49 |
魔力小樱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看了27条....写到由执行机关依间接强制执行或直接执行方法为之...

但还是不懂指的执行机关是什么单位@@""

歹势...因为没读过行政程序和行政执行法,所以有很多都看不懂........

大大可以举例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01-17 23:05 |
ze2900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5 鲜花 x18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魔力小樱于2008-01-17 23:05发表的 :
看了27条....写到由执行机关依间接强制执行或直接执行方法为之...

但还是不懂指的执行机关是什么单位@@""

歹势...因为没读过行政程序和行政执行法,所以有很多都看不懂........

大大可以举例吗??????
.......
简单的例子:
某乙任意于一般住屋内储存大量危险爆炸工业原料
违反消保法第15条,主管机关(警察局或消防局)命其限期移除
,乙置之不理(不行为) ,主管机关以带履行方式委托业者B予以移除
乙拒绝不同意B进入其屋内,主管机关(警察局或消防局)遂以直接强制
方式,派员强制进入。
主管机关(执行机关)


别让自己太完美
给自己20%缺点
别让自己太执着
给自己20%随风漂流 . .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1-17 23:17 |
wpscwc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金钱给付的执行机关----->行政执行处
行为不行为执行机关------> 原处份机关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8-01-18 07:4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636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