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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資訊] 新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制
公務人員考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於97年1月16日經總統修正公布。本次修法之目的,主要為配合用人機關之任用需要,維持考試錄取人員間分發權益之衡平性,以維護國家考試之公平公正性。
本次修正重點主要包括:
一、配合國家發展現況,考量我國高等教育普及,現有大學校院倍增,且均普設在職進修部或進修推廣部,入學管道多元,為提升公務人員素質,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由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修正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另外,提供具專科學校畢業資格之應考人適當緩衝期,於本法修正公布後三年(至民國100年1月18日)內仍可繼續應考。
二、考量公務人員高考二級、三級考試及格人員,均可依考績晉升職等,為避免形成現職人員不斷應考,無法專心工作之情形,刪除以高考二級、三級及格滿四年或二年,得應高考一級、二級考試之規定。
三、為加強初任公務人員專業能力之養成,並達成維持各機關人事安定之作用,增訂公務人員高考一級、二級、三級、普通、初等考試及格人員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四、增額錄取人員分發方式,由用人機關自行遴用修正為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未來將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銓敘部及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於固定期間內分梯次依序辦理增額錄取人員分發作業。
五、為保障現正服役之增額錄取人員權益,因服兵役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之增額錄取人員,可以申請延後分發,惟其考試錄取資格與其他增額錄取人員等同,於下次該項考試榜示前未獲分發任用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六、增訂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參加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報名費得以減半收費之法源,以保障弱勢族群,促進其就業。
為因應新法施行,考選部邀集分發機關、用人機關召開研商會議決議,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後96年及97年各項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適用法律處理原則如下:
一、96年(含96年以前)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錄取人員,依舊法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正額錄取人員、經用人機關遴用已分配之增額錄取人員,均不受一年內不得轉調之限制;尚未獲用人機關遴用之增額錄取人員,由用人機關報經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亦不受一年內不得轉調之限制。
二、96年(含96年以前)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尚未獲用人機關遴用之增額錄取人員依舊法規定,由用人機關報經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
三、97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依舊法規定,正額錄取人員,不受一年內不得轉調之限制;增額錄取人員由用人機關報經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亦不受一年內不得轉調之限制。
四、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一次司法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防部文職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等5項考試之增額錄取人員,依舊法規定,由用人機關報經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
五、97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及97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公路人員考試之增額錄取人員,依舊法規定,由用人機關報經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
六、97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二、三級考試及普通考試錄取人員,依新法規定,正額錄取人員受一年內不得轉調之限制;增額錄取人員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並受一年內不得轉調之限制。
七、97年各種公務人員特種考試(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一次司法人員考試等5項考試、97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及97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公路人員考試除外)之增額錄取人員,依新法規定,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8-03-13 18:48 |
ju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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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7-29 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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