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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评推荐 版规(08/07/05)
1.发文:

1.这版,都发心得文章为主,还需要介绍影片内容
2.请不要发求档文 ,看一次删一次,看两次以上警告处分
3.一律禁止注音文,并不是每个人都看的懂,
4.要转贴可以,但是如果原创没同意而又被抓包,警告处分


1.回文:

1.一律禁止注音文,并不是每个人都看的懂,不要推没有意义文章
2.严禁笔战或对文章作出不适用或挑衅的言语.有任何问题请至举报帖,违者一支劝导(某些的语助词我可以接受)


智慧财产权是以保护人类思考创作为主的,因此最根本的精神在于不得在未经权利人的同意下,复制或抄袭权利人的创作。然而由于人群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历史,是在互相模仿学习中成长的,不能只顾着将权利给予创作人,使得社会利用创新技术与创意思想的机会受到不当的抑制。因此着作权中有了合理使用(fair use)做为制衡法定权利的设计。

 依据台湾着作权法第22条之规定,着作人专有重制其着作之权利,此权利称为「重制权」,属于一种排他权。在未经权利人之许可或授权,重制受有着作权保护之着作,原则上侵害了着作权。

 着作权法则于第44条至第63条列有着作财产权之限制,亦即所谓的「合理使用」情形。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应依据着作权法第65条所列之四项原则,做为判断之标准:(1)利用之目的及性质,是基于商业性质或非营利教育目的;(2)着作之性质;(3)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着作所占之比例;(4)利用结果对着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等。

着作权法的刑事责任

 违反着作权法,不仅须负民事之损害赔偿责任,依着作权法第91条之规定,「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处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20万元以下罚金。意图销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0万元以下罚金」。

 刑事责任,以处罚故意犯为原则,然而使用人不能因为不清楚着作权法的内容而得以免责。只要网路使用者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下载MP3,或未经授权或非合理使用范围下,而重制他人着作),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者(在网站下载影片档案),则适用第91条之规定。

 相反地,若网路使用者能主张其行为并非故意,或自信其行为为法律所许可而有正当理由者(例如网站宣称其所提供之影片档案属于合法授权,使用者相信下载之动作不侵害他人着作权),有可能得以免除刑事处罚。一般而言,网路使用者下载影片是否故意侵害他人权利,法官必须衡量事实环境、社会状况、被害人之行为等各因素,综合判断之。

 检察官有权进行搜索

 侵害他人之着作权或制版权,经告诉、告发者,依着作权法第103条之规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依法扣押其侵害物,并移送侦办。依刑事诉讼法第240条之规定,不问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为告发。

 此外,依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一项之规定,检察官因告诉、告发、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应即开始侦查。因此,有人向检察官告发(检举)有侵害着作权之事实,即使检举人并非着作权人,检察官是有权进行侦查的。侵害着作权原则上虽是告诉乃论(常业犯例外),但该规定仅是提起诉讼(起诉)的要件,而非侦查之要件。本次检察官的行为,基本上不违法,虽然可能违规(法务部内规)。


着作权法: http://www.phnvs.cy.edu...uthor.htm


[ 此文章被太极在2009-03-28 17:53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07-05 1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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