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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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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约 再加一道防护
定型化契约 再加一道防护

为保护经济弱势的消费者,现行民法针对分期付款买卖,设计了「期限利益丧失」以及「解约扣价」两项限制型契约条款,但在买卖实务中,卖方常在定型化契约中,另订特约条款予以排除,立委已完成连署提案修改民法,禁止排除限制型条款,确保消费者权利。

  民法针对分期付款买卖,订定「期限利益丧失」及「解约扣价」条款。

  所谓期限利益丧失,是指若买方分期付款有迟延时,除非买受人迟付的金额已达到全部金额的五分之一,否则卖方不可请求一次付清。

  至于「解约扣价」条款,则是指分期付款买卖中,如果卖方与买方解除契约时,虽可扣留已收到的款项,但所扣留的数额不可超过货品使用代价及标的物损害的赔偿额。

  由于上述两项有利买方的民法条款,卖方通常会在签订分期付款买卖条款时,在契约书中载明消费者自愿放弃或同意排除,常造成消费纠纷。立委黄义交因此提案,在民法第389及390条条文,分别增订「该条款不得以特约变更或免除之」的文字。

  也就是说,一旦该提案完成三读,即使卖方在与买方签订分期付款契约时,在定型化契约中明订排除「期限利益丧失」及「解约扣价」条款,但这项要求并不具法律效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8-07-21 1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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