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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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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宪法释字题目找不到关键字HELP!
释字342,立法程序有明显重大暇疵,释宪机关得宣告其立法无效。请问下列何者释宪机关可自行认定重大瑕疵?(96司四)
A议事录未定
B虚惊法院调查后,才可确认有无议决通过
C立法委员出席人数,依议事录显示,未达法定人数
D未送交相关委员会审查
答案:C
为什么

342立法院审议法律案,须在不抵触宪法之范围内,依其自行订定之议事规范为之。法律案经立法院移送总统公布者,曾否践行其议事应遵循之程序,除明显抵触宪法者外,乃其内部事项,属于议会依自律原则应自行认定之范围,并非释宪机关审查之对象。是以总统依宪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因立法院移送而公布之法律,纵有与其议事规范不符之情形,然在形式上既已存在,仍应依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发生效力。法律案之立法程序有不待调查事实即可认定为抵触宪法,亦即有违反法律成立基本规定之明显重大瑕疵者,则释宪机关仍得宣告其为无效。惟其瑕疵是否已达足以影响法律成立之重大程度,如尚有争议,并有待调查者,即非明显,依现行体制,释宪机关对于此种事实之调查受有限制,仍应依议会自律原则,谋求解决。关于依宪法增修条文第九条授权设置之国家安全会议、国家安全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组织法律,立法院于中华民国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移送总统公布施行,其通过各该法律之议事录,虽未经确定,但尚不涉及宪法关于法律成立之基本规定。除此之外,其曾否经议决通过,因尚有争议,非经调查,无从确认。依前开意旨,仍应由立法院自行认定,并于相当期间内议决补救之。若议决之结果与已公布之法律有异时,仍应更依宪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移送总统公布施行。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10-22 17:22 |
terry41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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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解答,但是提一下方向,宪法赋予立法院有立法权,依照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与议事规则,法案要通过有一定程序及人数表决,若欠缺就是立法程序有明显重大暇疵。

不知道这样帮不帮的到你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12-14 1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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