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della66于2008-11-14 10:31(5楼)发表的 :
王永庆的另2位老婆可以分原配分得的,
关于这点是否有法律依据?
是何条文?
首先,
1.我国乃一夫一妻制,但仍有些例外的情况,如三方当事人皆为善意,则后婚姻成立,前婚姻则例外不消灭。这点请自行参阅释字362、552号解释。
2.王永庆的另2位老婆可以分原配分得的,我先前引的那2条条文,是其中之一的依据,如真要说的话,小弟认为还有一个依据,就是民法第1条,民事,法律所谓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早期从容许一夫多妻、纳妾,一直到开始推行一夫一妻,既然已推行一夫一妻制,当然条文就不会有规定类似〝另外的老婆如何分得原配所得之遗产〞之条文出现,所以在条文上仅会规定〝配偶〞的继承条文。但是如果有类似因双方皆善意,而导致有2个老婆、3个老婆或N个老婆出现,既然例外承认皆为合法配偶,那与配偶相关权益的条文,就会全部适用。
但因推行一夫一妻制,所以当然正常情况会只有一个老婆,所能分得的遗产亦仅有一份配偶的遗产,从公平的原则以及法理去推导,当然不能去侵害到直系血亲卑亲属所继承的遗产,所以学者还是认为,如合法配偶有多数,仍只有继承一份配偶的遗产,而这部分的遗产,再依有几个合法配偶去分。
大致上是这样。